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0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0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王思淵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余訓格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09 年5 月6 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思淵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62 條、第367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200 號第一審判決,上訴人即被告王思淵於民國109 年5 月25日收受判決後(109 年5 月15日寄存送達),已於109 年5 月29日即提起上訴,惟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容有未合,揆諸前開說明,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書狀內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逾期未補正者,本院依法即應駁回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361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