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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交簡字第1511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彭喜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交簡字第1511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展賢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9年度撤緩偵字第1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展賢犯不能安全駕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施胤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彭喜有

書記官 吳幸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附  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撤緩偵字第127號
    被      告  林展賢  男  2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里○○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展賢明知酒後開車易生危險,仍於民國108年9月19日7時5
    0 分許,在臺南市新化區某處工地內飲用啤酒後,仍於同日
    20時10 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嗣於同
    日20時38分許,駕駛上開自用小客車,在臺南市歸仁區公園
    路與信義南路之交岔路口附近路邊停車時,不慎擦撞黃志祥
    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人員未受傷害)。
    嗣經警據報至現場處理,發覺林展賢身上有酒氣,乃於同日
    20時48分,測試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27毫克而查獲
    。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一)被告林展賢之自白。
          (二)證人黃志祥於警詢時之證述。
          (三)酒精測定紀錄表、臺南市○○○○○○○○○
                道路○○○○○○○○○○○號查詢汽車車籍
                資料、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資料報表。
          (四)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
                表(一)(二)、現場蒐證照片。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檢察官  施  胤  弘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鍾  幸  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交簡字第1511號於民國 109 年 06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