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23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易字第235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郭哲佑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起訴意旨略以:被告郭哲佑與告訴人李俊翰原係同事,雙方因對同婚議題意見相左,被告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08 年5 月26日16時56分許,在多數成員可共見共聞之「勃大莖深」LINE群組上,先張貼告訴人與被告在臉書上關於同婚議題之留言截圖照片後,再傳送:「有個白癡對複製貼上的文高潮了」等文字辱罵告訴人,足以貶損告訴人之名譽、人格及社會評價,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公然侮辱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對被告告訴公然侮辱案件,經本院審查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14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與被告業於109 年7 月1 日民事調解成立,並於同日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本院109 年度南司附民移調字第49號調解筆錄、告訴人簽具之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 件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07 、111 頁),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維仁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擁文到庭執行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