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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235號

侮辱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02 日

法官林欣玲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易字第235號

公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郭哲佑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起訴意旨略以:被告郭哲佑與告訴人李俊翰原係同事,雙方因對同婚議題意見相左,被告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08 年5 月26日16時56分許,在多數成員可共見共聞之「勃大莖深」LINE群組上,先張貼告訴人與被告在臉書上關於同婚議題之留言截圖照片後,再傳送:「有個白癡對複製貼上的文高潮了」等文字辱罵告訴人,足以貶損告訴人之名譽、人格及社會評價,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公然侮辱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對被告告訴公然侮辱案件,經本院審查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14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與被告業於109 年7 月1 日民事調解成立,並於同日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本院109 年度南司附民移調字第49號調解筆錄、告訴人簽具之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 件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07 、111 頁),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維仁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擁文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欣玲

書記官 莊文茹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235號於民國 109 年 07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侮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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