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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刑補字第7號

刑事補償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鄭銘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決定書

110年度刑補字第7號

聲請人
吳慶雄
送達代收人
林孟君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強制戒治案件,經本院裁定檢察官強制戒治之執行指揮處分停止執行確定(110年度聲字第885號),請求刑事補償,本院決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補償請求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補償請求人吳慶雄(下稱聲請人)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243號裁定聲請人應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為期不得超過1年。法務部在110年3月26日修正公布「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及「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說明手冊」,因戒治所評估分數有誤,向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聲請重新審理,亦遭駁回。嗣經以評估分數有誤,針對檢察官之執行指揮,向台南地方法院聲明異議,該案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885號裁定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止執行。聲請人本應於民國110年3月26日法務部修正公布「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及「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說明手冊」即停止戒治,卻遲至5月27日才經法院裁定停止執行戒治,為此援依刑事補償法規定,請求為刑事補償等語。

二、按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分人其原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分之裁定經撤銷確定者,其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分之執行,得準用冤獄賠償法(現已修正並更名為為刑事補償法)之規定請求賠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0條之1第2項定有明定。經查,本件聲請人是針對檢察官的執行指揮向本院聲明異議,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885號裁定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戒執一字第46號強制戒治之執行指揮處分停止執行,是以本件僅有停止聲請人強制戒治執行指揮之執行,本院並無撤銷聲請人原強制戒治處分之裁定。上揭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0條之1第2項之規定,係以受強制戒治處分人原受強制戒治處分之裁定經撤銷確定為要件,而本件聲請人只是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戒執一字第46號強制戒治之執行指揮處分停止執行,而非撤銷原強制戒治處分之裁定,核與上揭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0條之1第2項之規定不符,其聲請與法不合,不應准許。揆諸上揭規定,應不得請求冤獄賠償,聲請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冤獄賠償法第13條第2項後段,決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決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聲請覆審狀。

檢察官110年度戒執一字第46號強制戒治之執行指揮處分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鄭銘仁

                書記官 陳姝妤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刑補字第7號於民國 110 年 09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刑事補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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