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93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聲請人
- 具 保 人 双正義
- 受刑人
- 双子豪
上列具保人即受刑人因沒入保證金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1 年度執聲沒字第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双正義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双子豪因犯詐欺案件,經依本院法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並由具保人双正義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併實收利息(107刑保工字第51號)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定有明文;又此項保證金之沒入,應依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第121 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
(一)受刑人双子豪因犯詐欺案件,經本院法官指定保證金額5萬元,具保人双正義於民國107年6月4日出具現金如數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其後該案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9年度金上訴字第571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嗣經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於110年3月31日駁回上訴而告確定等情,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應堪認定。
(二)上開案件確定後,於臺南地檢署檢察官執行時,經合法傳、拘受刑人無著,並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未果等情,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拘票、拘提報告書、具保人通知送達證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在監在押紀錄表等在卷可按,受刑人顯已有逃匿之事實,應堪認定,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