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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2354號

妨害公務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陳欽賢

公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劉秀珍
選任辯護人
黃勃橖律師

一、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關於:

⑴臺南市○○區○○路000號住處前騎樓是否屬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4項所規定之道路」。

⑵被告是否有辯護意旨所稱「主觀上誤認警察執行職務違法」而得阻卻故意。等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二、本院將依職權函調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113年度交字第2918號(被告前於113年8月16日在騎樓停車遭告發裁罰)事件,附此敘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欽賢

書記官 劉庭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2354號於民國 114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公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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