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民原告 薛伃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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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民被告 吳家宏
(現另案於法務部○○○○○○○○羈押中)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金簡字第29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原113年度金訴字第2676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改行簡易程序),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 法 官 莊政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簡附民字第18號於民國 114 年 02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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