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14號
附民原告 王思評
附民被告 吳家宏
(現另案於法務部○○○○○○○○羈押中)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金簡字第29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原113年度金訴字第2676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改行簡易程序),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 法 官 莊政達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14號
附民原告 王思評
附民被告 吳家宏
(現另案於法務部○○○○○○○○羈押中)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金簡字第29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原113年度金訴字第2676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改行簡易程序),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 法 官 莊政達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