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442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顏永松
- 選任辯護人
- 吳鎧任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蕭雅毓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訴字第442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蕭雅毓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