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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三八號

殺人等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9 月 15 日

法官鄧希賢李東穎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三八號

公訴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卓平仲

        黃正彥

        黃雅萍

右列被告因殺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十五  日

審判長法官 林勇奮

                     法官 鄧希賢

                     法官 李東穎

                    書記官 歐祝吟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十五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三八號於民國 89 年 09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殺人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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