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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自緝字第十四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9 月 15 日

法官李東穎

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自緝字第十四號

自訴人
戊○○
自訴人
丙○○○
自訴人
甲○○
自訴人
己○○
自訴人
丁○○
自訴人
共 同 王奕棋律師
自訴代理人
被告
乙○○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十五   日

                    法 官 李東穎

                    書記官 歐祝吟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十五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自緝字第十四號於民國 89 年 09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