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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賠字第四三號

冤獄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9 月 15 日

法官李東穎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決定書               八十九年度賠字第四三號

聲請人
甲○○

右聲請人因非法羈押案件,聲請冤獄賠償,本院決定如左:

主文

甲○○於戒嚴時期經治安機關逮捕,以罪嫌不足逕行釋放前受羈押叁佰壹拾肆日,准予賠償新台幣壹佰貳拾伍萬陸仟元。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前服務於陸軍第五十四軍軍官戰鬥團,駐防花蓮北埔營防,民國(下同)三十九年六月十二日無故被捕押至台灣省花蓮市之城隍廟內毆打、審訊,要聲請人承認為共產黨工作,聲請人在嚴刑威逼下自白,結案後聲請人被送往警衛營東防部禁閉室羈押三個月,於該處羈押期間與同為五十四軍無故被押之劉輝、祈德位、吳迪訓等同案十一人同住一室,因而相識,繼於同年九月中旬與劉輝、祈德位、吳迪訓等人同被解至位在台北市○○○路之前保安司令部看守所羈押,迄四十年四月二十一日中午始被釋放,嗣復職原單位為軍官戰鬥團准尉戰鬥。爰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第六條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四七七號解釋,就前開冤獄所受羈押期間請求國家賠償,以每日新台幣(下同)五千元計算。

二、按人民於戒嚴時期因犯內亂、外患、懲治叛亂條例或檢肅匪諜條例之罪,有①經治安機關逮捕而以罪嫌不足逕行釋放前人身自由受拘束②於不起訴處分確定前受羈押或不起訴處分確定後未依法釋放③於無罪判決確定前受羈押或刑之執行,或無罪判決確定後未依法釋放④於有罪判決或交付感化教育、感訓處分執行完畢後,未依法釋放等情形之一者,得聲請所屬地方法院準用冤獄賠償法相關規定,請求國家賠償,前項請求權自本修正公布之日起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八十九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之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第六條第一、二項定有明文。

三、經本院向相關之軍事單位函查後,國防部軍法局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九日則創字第一一四七號函、軍管區司令部督察長室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一日志厚字第五五一號函及陸軍總司令部督察長室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二日、三月二十三日優明字第五五二號、九二九號函雖分別記載現存檔案內查無前陸軍第五十四軍官戰鬥團甲○○等人於三十九年間涉案,先後為該軍團及原保安司令部羈押及裁判之相關資料;然首揭非法羈押之事實業據同案被捕之劉輝及吳迪訓、祈德位分於台灣花蓮地方法院及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就聲請冤獄賠償案件中訊問時結證無訛,與聲請人所述互核相符。且聲請人提出之陸軍第五十四軍司令部四十年九月一日㊵紀副光字第五三二四號令附件之核定表㈠上載:因案被押奉准復職人員朱根林、甲○○(該員原係本部儲備員,在臨時組成之本部海上突擊營服務,戰鬥團組成後即編為戰鬥團四隊九組戰鬥員,旋于報到途中被捕免職,『原因係報到,而未報到原因則為被捕,又查該時該員之被捕係屬秘密,本部及戰鬥團均不及而知』,該員既經明飭令由本部領回,如不予復職,新任級職為軍官戰鬥團十二隊八組上尉戰鬥團),核定表㈡載因案被捕、奉准復職人員王超、周正傑、吳廸訓(軍官戰鬥團四大隊六組准尉戢鬥員),同司令部四十二年六月十日紀副光字第三七五七號函附「陸軍第五十四軍因案待訊請求回職人員核復處理名冊」亦載少尉朱根林、准尉吳廸訓(准予復職并在該軍戰鬥團額數內安置)、上尉祈德位(該員因久不報到,前經該軍核定免職,應飭免議,本部擬將該員前久不報到原因查報以資申覆),可見聲請人前確曾無故被捕後以罪嫌不足開釋、復職。再參照聲請人所提出之離職證明書、退役令、陸軍第五十四軍司令人事命令、陸軍總司令部人事命令、陸軍第九十二師司令部令、台中師管區司令部令等影本,其右開主張尚堪採信。

四、茲聲請人甲○○於戒嚴時期經治安機關逮捕,而以罪嫌不足逕行釋放前受羈押聲請冤獄賠償,查無冤獄賠償法第二條各款所定不得請求賠償之情形,亦未逾八十九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之「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第六條第二項所定之五年除斥期間,其自三十九年六月十二日起至四十年四月二十一日止共受羈押三百一十四日(聲請書誤算為二百九十七日),就此冤獄期間聲請國家賠償,洵非無據。爰審酌聲請人之身份、地位、職業及所受損害等情狀,認以新臺幣(下同)四千元折算一日為相當,共准予賠償一百二十五萬六千元,其逾每日四千元之部分於法無據尚難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第六條第一項、冤獄賠償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三條第二項前段,決定如文。

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十五 日

法 官 李東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賠字第四三號於民國 89 年 09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冤獄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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