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二二七一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易字第二二七一號
- 公訴人
-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被告
- 乙○○
- 右 一 人
- 選任辯護人 吳炳輝
右列被告等因竊盜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訂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三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於本院第三法庭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易字第二二七一號
右列被告等因竊盜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訂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三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於本院第三法庭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