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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0 月 05 日

法官陳振謙李銘洲孫淑玉

原告
積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路六六一號
法定代理人
廖致豪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九四三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㈠聲明:被告甲○○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四百六十一萬七千二百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㈡陳述:如附件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㈢證據:買賣合約書、支票、退票理由單、本票影本各一紙。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甲○○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自應依前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五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振謙

法 官 李銘洲

法 官 孫淑玉

書記官 王元宏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右列被告因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九四三號於民國 93 年 10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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