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 原告
- 積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路六六一號
- 法定代理人
- 廖致豪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九四三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㈠聲明:被告甲○○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四百六十一萬七千二百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㈡陳述:如附件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㈢證據:買賣合約書、支票、退票理由單、本票影本各一紙。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甲○○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自應依前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