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六九五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六九五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指定辯護人
- 乙○○律師
右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被告甲○○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九日將其羈押。茲本院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三年十月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