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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訴緝字第26號

偽造有價證券等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陳欽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緝字第26號

公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男 35歲
選任辯護人
李合法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傾接獲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之通知與釋明,得悉被告尚有部分與偽造信用卡相關之行為現在偵查中,恐與本案原起訴部分有裁判上一罪關係,而有偵結後送請本院併案審理之必要,故本件應認仍有應行調查之處未及審酌,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至於被告現在接受偵查之行為,是否為本件起訴效力所及,仍待檢察官併案後始能為實體上之判斷,自不待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欽賢

                書記官 陳麗雅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訴緝字第26號於民國 94 年 05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有價證券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