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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03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吳勇輝張維君蔡直青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03號

公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丁○○
選任辯護人
楊丕銘律師
被告
己○○
選任辯護人
蘇建榮律師
選任辯護人
蔡進欽律師
選任辯護人
蔡弘琳律師
被告
戊○○
被告
另案於臺灣高雄監獄執行中
選任辯護人
蘇正信律師
選任辯護人
蔡進欽律師
選任辯護人
蔡弘琳律師
被告
乙○○
選任辯護人
黃溫信律師
選任辯護人
黃紹文律師
選任辯護人
徐美玉律師
被告
庚○○
被告
甲○○
上二人共同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丙○○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五年一月十日上午十一時,於本院第十二法庭行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刑事第十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9  日

             審判長法 官 吳勇輝

                法 官 張維君

                法 官 蔡直青

                書記官 沈建杉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03號於民國 94 年 12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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