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訴緝字第26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緝字第26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男 35歲
- 選任辯護人
- 李合法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傾接獲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之通知與釋明,得悉被告尚有部分與偽造信用卡相關之行為現在偵查中,恐與本案原起訴部分有裁判上一罪關係,而有偵結後送請本院併案審理之必要,故本件應認仍有應行調查之處未及審酌,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至於被告現在接受偵查之行為,是否為本件起訴效力所及,仍待檢察官併案後始能為實體上之判斷,自不待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