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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交聲字第1103號

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11 日

法官林勝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95年度交聲字第1103號

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臺南監理站

受處分人
即異議人
丁○○

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臺南監理站民國95年11月28日所為之裁決處分(處分案號:嘉監南字第裁74-KK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處分撤銷。

丁○○不罰。

理由

一、本件聲明異議意旨略以:受處分人即異議人丁○○(原名黃緒豪)原本所有之牌照號碼SU-5222號自小客車,於民國92年8 月5日12時54分許,在臺19線與158縣道路口處,被警逕行舉發「紅燈臨停超越禁止線」,經臺南監理站於95年11月28日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第2項第3款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表之規定,以上開裁決書裁處異議人罰鍰新臺幣1千8百元。惟異議人於86年間即已將該車賣給丙○○,並於88年間對拒不辦過戶之丙○○提出刑事告訴(因時間較久判決書無留存,煩請調閱鈞院88年度易字第25號刑事案卷查明),該案勝訴之後,該車牌照已辦理拒不過戶註銷,上開之罰單係該車牌照註銷之後所發生,臺南監理站所為之處分顯有錯誤,為此聲明異議。

二、經查SU-5222號自小客車於92年8月5日12時54分許,在臺19線與158縣道路口處,被警逕行舉發「紅燈臨停超越禁止線」之事實,固有雲林縣警察局92年8月22日雲警交字第KK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及照片1張附卷可稽。惟查:

⑴、異議人丁○○(原名黃緒豪)於本院96年2月14日調查時陳稱:86年間我將SU-5222號自小客車賣給丙○○後,他要我將車子的證件交給他,隔1個月之後,他將證件寄還給我,我以為他已經辦好了,結果後來我接到罰單才知道這輛車還沒有過戶,因此對他提出刑事告訴等語。查SU-5222號自小客車係異議人以分期付款方式向南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購買,後典當在亞全汽車當舖,嗣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85年12月2日向異議人訛稱願以新臺幣28萬元買受該車,旋由丙○○出資新臺幣10萬元,另異議人籌出新臺幣2萬元,向上開當舖取贖該車,並約定購車之餘款新臺幣18萬元由丙○○分期向南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繳納並辦理過戶,致異議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該車給丙○○,詎丙○○於取得該車後,未依約辦理過戶及繳納分期付款,竟於86年7月25日將該車賣給乙○○,嗣異議人提出詐欺之刑事告訴後,丙○○於86年3月10日被本院(荒股承辦)以88年度易字第25號刑事判決判處罰金6千元,並於88年4月12日確定,有上開判決書附卷可稽,並經本院調卷查明。又該車因拒不過戶而於88年6月17日註銷牌照,亦有汽車車籍查詢表1紙附卷可資佐證。

⑵、證人乙○○於本院96年2月14日調查證稱:86年7月25日其不是向丙○○購買SU-5222號自小客車的,其是向許明權購買的,許明權有將該車交付,許明權當時有對其說該車不能過戶,因該車有向銀行貸款,所以不能過戶,後來其於86年間另將該車賣給雲林縣虎尾分局土庫分駐所之警員甲○○等語。其於本院96年3月28日調查時證稱:SU-5222號自小客車我是間接賣給甲○○的,當時賣車的時候沒有訂立書面契約等語。

⑶、證人甲○○於本院96年3月28日調查時到庭證稱:86年間其有透過友人以新臺幣20萬元購買SU-5222號自小客車,但不是直接向乙○○購買的,其知道該車是流當品,購車時並沒有訂立書面契約,該車已在93年間壞掉,放在其住宅旁邊的空地等語。

⑷、依上開所述,SU-5222號自小客車於86年間經異議人將該車出賣並交付給丙○○後,其即未曾再管理使用該車,且該車於86年間由甲○○購買後,即由甲○○管理使用。又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第2項第3款係以汽車駕駛人為處罰之對象。查本件交通違規日期係92年8月5日,當時該車係由甲○○所管理使用,其復未能舉證當時係由他人駕駛,則自應以甲○○為被處罰之對象始為合法。臺南監理站未予詳查即對異議人為上開裁罰,其所為之裁決處分,於法顯有未合。

三、綜上所述,異議人之異議為有理由,應由本院裁定撤銷原處分,並另為異議人不罰之諭知,以資適法。

四、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20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交通法庭法 官 林勝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金堂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交聲字第1103號於民國 96 年 06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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