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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易緝字第68號

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04 日

法官蘇義洲洪士傑徐文瑞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易緝字第68號

聲請人
乙○○
被告
甲○○(已歿)

上列聲請人為聲請發還被告甲○○之保證金一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刑事聲請狀所載(如附件)。

二、經查,本件被告甲○○原經本院通緝到案,經本院法官諭知以新臺幣(下同)三萬元具保在案,此有本院刑事保證金收據二紙在卷可參,而上開收據上之繳款人係記載「甲○○」,是自辦理交保之手續形式上觀之,於刑事訴訟程序上被告甲○○本人即為具保人,要屬無疑。至於甲○○所繳交之保證金究為何人所提供,所有權究何所屬,此屬民事上之糾葛,與甲○○本人之具保人資格並無關聯,是聲請人以被告甲○○之保證金三萬元為其所繳交,而被告甲○○現已死亡,具保原因已不存在為由,聲請本院將被告甲○○之保證金發還予聲請人,即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蘇義洲

法 官 洪士傑

法 官 徐文瑞

           書記官 李佩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易緝字第68號於民國 95 年 10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