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338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簡字第3385號
- 公訴人
-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柳聰賢律師
- 被告
- 丙○○
- 選任辯護人
- 王進勝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黃淑芬律師
- 被告
- 戊○○
- 選任辯護人
- 黃進祥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江順雄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黃建雄律師
- 被告
- 乙○○
- 選任辯護人
- 黃紹文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徐美玉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黃溫信律師
- 被告
- 丁○○
- 選任辯護人
- 翁秋銘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九十三年度
偵字第四一三一號、二四八五號、四一五八號、一0三四九號、
一0三五0號、一0七六九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
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甲○○共同常業詐欺,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伍年。扣案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六所示之物均沒收。
丙○○、戊○○共同常業詐欺,各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均緩刑
肆年。扣案如附表六所示之物均沒收。
乙○○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交付,處有期徒刑柒月,緩刑貳年。扣案如附表六所示之物均沒
收。
丁○○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交付,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叁年。扣案如附表六及附表七所示
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為:
(一)甲○○為政和電子有限公司之負責人,該公司之經營項目
包含電視機外觀套裝零組件(包含電視外殼、電視基座、
遙控器等)之進出口買賣貿易及電器維修等。丙○○於台
南縣學甲鎮○○路六二九號設立映像管維修組裝工廠,從
事中古映像管之買賣、組裝與維修業務。戊○○為永杰電
器行之負責人,從事中古電視機之買賣與維修工作。乙○
○為中古電視映像管之回收廠商,從事電視機映像管等電
子零件買賣,除自國外進口映像管外,亦在國內回收舊映
像管整理後轉售國內、外家電業者使用。丁○○則為張慶
祥(另案審結)所經營強太企業有限公司、泰強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及泰瑞家電股份有限公司(以上三家公司,簡稱
:泰瑞等公司)三家公司之總會計,泰瑞等公司主要經營
電器產品買賣及組裝業務。林錦東(另為緩起訴處分)為
采彥科技有限公司及東佳科技有限公司負責人,該公司係
從事電視機、電動遊戲機之組裝及維修。
(二)甲○○、戊○○為賺取電視機外觀套件、販售中古映像管
及組裝之利益,張慶祥為降低電視機生產製造成本,增加
經營利潤,渠等自民國九十一年三、四月間起,共同基於
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並以詐欺為常業之犯意聯絡,由甲○
○提供如附表二所示十四及二十吋之電視機外觀套裝零組
件,戊○○提供如附表四所示之十四及二十吋中古映像管
,並由戊○○負責將中古電視映像管及甲○○提供上開電
視機外觀套裝零組件在工廠內組裝完成後,並為全新之外
包裝(包含電視機紙箱、說明書、保證書、遙控器等物品
),將該中古電視機(俗稱:黑心電視機)充作新品電視
機,並由知情之丁○○負責與甲○○、戊○○聯繫付款及
交貨之相關事宜,再由張慶祥或泰瑞等公司內部不知情之
職員張佑安等人,與附表一所示之廠商接洽電視機販售相
關事宜,因張慶祥與泰瑞等公司或佯稱出售之電視機為新
品或故意漏未詳加說明,加以泰瑞等公司所出售之電視機
外包裝均為全新之包裝,致使附表一所示廠商陷於錯誤,
誤認泰瑞等公司所出售之電視機為全新之電視機,而向泰
瑞等公司購買,再轉售予消費大眾。
(二)張慶祥因見前述之組裝中古映像管之中古電視機,冒充新
品出售之方式有利可圖,遂委由甲○○邀集下游中古映像
管回收廠商乙○○及電視機組裝業者林錦東等人,乙○○
即與張慶祥、甲○○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
概括犯意聯絡,由乙○○負責提供如附表五所示之二十吋
中古電視機映像管予張慶祥,甲○○提供如附表二所示之
二十吋電視機外觀套裝零組件予張慶祥,再由張慶祥交給
林錦東負責將乙○○所提供之中古電視映像管及甲○○所
提供之電視機外觀套裝零組件,在工廠內組裝完成後,將
該中古電視機充作新品電視機,並為全新之外包裝,由知
情之丁○○負責與甲○○、戊○○聯繫付款及交貨之相關
事宜,再由張慶祥或泰瑞等公司內部不知情之職員張佑安
等人,與附表一所示之廠商接洽電視機販售之相關事宜,
致使附表一所示廠商陷於錯誤,誤認泰瑞公司等所提供之
電視機為全新之電視機,而向泰瑞等公司購買,再轉售予
消費大眾。
(四)甲○○於九十二年十月間,受張慶祥委託邀集下游電視機
組裝業者兼中古映像管回收廠商丙○○,渠等共同基於意
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並以詐欺為常業之犯意聯絡,於九十二
年十月二十四日在政和公司上址工廠,簽署買賣合約書(
下稱:三方買賣合約書),由丙○○負責提供如附表三所
示之二十九吋中古電視機映像管,甲○○提供二十九吋之
電視機外觀套裝零組件,再由丙○○將中古電視映像管及
甲○○所提供之電視機外觀套裝零組件在工廠內組裝完成
後,充作新品之電視機,並為全新之外包裝,由知情之丁
○○負責與甲○○、丙○○聯繫付款及交貨相關事宜,再
由張慶祥或泰瑞等公司內部不知情之職員張佑安等人,與
附表一所示之廠商接洽電視機販售之相關事宜,致使附表
一所示廠商陷於錯誤,誤認泰瑞等公司所提供之電視機為
全新之電視機,而向泰瑞等公司購買,再轉售予消費大眾
。又丙○○因見組裝中古電視機有利可圖,復承前揭詐欺
取財之概括犯意,自九十一年十一月間起,自創「SHI
BAO」「TUSHIBAO」品牌,以回收之電視映像
管組裝如附表三所示之中古電視,並向張建泰及李顯印佯
稱為全新之電視機,致使張建泰及李顯印陷於錯誤,誤認
丙○○所提供為全新之電視機而向其購買。總計九十一年
至九十三年間,泰瑞等公司總共售出如附表一所示之電視
機型號、數量及金額並藉此牟取如附表一所示之不法所得
。甲○○、丙○○、戊○○及乙○○則分別牟取如附表
二、三、四、五所示之不法所得。
二、丁○○明知電視機出廠販售時,均應送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下稱:標準檢驗局)抽樣檢驗合格後,由標準檢驗局核發商
品檢驗合格標章,以保證電視機之品質符合標準檢驗局所規
定之標準,而張慶祥為避免附表一所示之廠商及消費大眾於
購買電視機時,發覺該電視機並無檢驗合格標籤,竟自九十
一年四月間起至九十三年二月間止,與丁○○共同基於對商
品為虛偽標記之概括犯意聯絡,由張慶祥提供如附表八所示
之中寶貿易股份有限公司、盛淵企業股份公司、泰瑞家電股
份有限公司所報驗如附表八所示之收錄放音機、音響、CD
手提音響、吸塵器、其他無線電廣播接收機等商品檢驗合格
標籤,再由丁○○交由不知情之戊○○、林錦東、丙○○等
人張貼於組裝完成之中古電視機上,佯充中古電視機之商品
檢驗合格標籤,而就中古電視之品質為虛偽之標示。嗣經調
查局會同員警於張慶祥所設置之倉儲中心及各經銷據點查扣
張慶祥所有如附表六、七、八所示之電視機及商品檢驗標籤
並送請檢驗後,而獲悉上情。
三、上開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資證明:
(一)被告甲○○、丙○○、戊○○、乙○○於本院準備程序及
審理程序中白自;被告丁○○於本院審理時自白。
(二)共同被告即證人甲○○、丙○○、戊○○於本院之證述。
(三)證人林錦東於本院之證述。
(四)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即證人吉崇禮、洪容
君;遠百企業股份有公司代理人即證人彭鴻斌;德斯高股
份有限公司代理人即證人林淑卿;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
司代理人即證人翁瑞焜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五)證人李顯印、張建泰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六) 中寶貿易公司代理人即證人黃秋娟、盛淵企業有限公司
代理人即謝志德、兆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即證人
陳銘隆之證述。
(七) 大潤發、愛買吉安、德斯高、東森得易購等公司之銷、
退貨資料。
(八) 法務部調查局台南縣調查站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目錄
表、台北縣政府刑事警察隊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
錄、現場照片。
(九) 財團法人台灣電子檢驗中心簡便行文表檢附「巿購電視
機不符合事項原因說明表」及檢驗報告。
四、按修正後刑法業將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之常業詐欺罪刪除,惟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罪,其法定刑為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修正前刑法第
三百四十條之常業詐欺罪之法定刑則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本案被告甲○○、丙○○、戊○○所犯詐欺犯行,
如分論併罰,以法定最重本刑計算,其分論併罰之刑度將超
過常業詐欺罪之最重本刑,故仍以適用修正前刑法常業詐欺
罪處斷,對被告甲○○、丙○○、戊○○較為有利,故被告
甲○○、丙○○、戊○○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三百四
十條之常業詐欺取財罪,被告丁○○、乙○○所為,均係犯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普通詐欺罪,被告丁○○另犯
刑法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之對商品為虛偽標記罪。被告甲
○○、戊○○、丙○○、張慶祥,就常業詐欺犯行,被告丁
○○、張慶祥對商品為虛偽標記犯行;被告乙○○、丁○○
、張慶祥、甲○○,就普通詐欺取財犯行;被告丁○○、甲
○○、戊○○、丙○○、乙○○、張慶祥,就普通詐欺取財
犯行,分別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各應論以共同正犯。【
按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之常業詐欺罪與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
普通詐欺罪,二者罪質本屬相同,僅前者係以行為人有以犯
普通詐欺罪為業,即恃之以為生,致適用法條有所不同,故
常業詐欺罪之共同正犯,必須行為人均有以犯普通詐欺罪為
業,即恃之以為生之情形,始克構成。若無恃以為生之普通
詐欺犯與常業詐欺犯共同犯詐欺罪者,其無恃以為生之普通
詐欺犯僅能論以普通詐欺罪,不能以常業詐欺罪之共同正犯
論處。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上字第四七○八號判決意旨參照
】。再被告乙○○、丁○○行為後,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
之規定,業於九十四年一月七日修正公布刪除,並於九十五
年七月一日施行,則被告乙○○、丁○○之上開犯行,因行
為後新法業已刪除連續犯之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
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
更,依新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仍應適
用較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法律即舊法論以連續犯(最高法院
九十五年第八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是被告乙○○、丁
○○二人先後多次詐欺取財犯行,均時間緊接,方法相同,
觸犯構成犯罪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
,為連續犯,均應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論
以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被告丁○○所犯普通詐欺與對商
品為虛偽標記二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犯關係,然因被
告丁○○行為後,新修正施行之刑法已刪除第五十五條關於
牽連犯之規定,被告丁○○所犯上開二罪,將改依數罪併罰
之規定分論併罰,而依施行修正前即行為時之規定,則應從
一重之罪處斷,比較新舊法規定,新法並非較有利於被告丁
○○,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即
適用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五條牽連犯之規定,從一重之刑法第
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普通詐欺罪處斷。
五、爰審酌被告甲○○、丙○○與戊○○為貪圖不法利益,以劣
質商品混充良品進入消費巿場,期間甚長且數量龐大,不惟
損害一般消費大眾之權益,並影響正常之經濟活動;被告丁
○○、乙○○二人行為雖亦不法,惟參與範圍較小,時間較
為短暫,暨被告等人所中獲取不法所得之多寡,兼衡渠等犯
罪後均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末
查,被告等前均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渠等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
,事後業已坦承犯行且分別向公益團體捐出渠等之不法所得
(詳如附表九所示),顯具悔意,經此偵審程序之教訓,當
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參以,檢察官亦請求本院從輕量
處,並斟酌予以緩刑之宣告,是本院認被告等上開所宣告之
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分別宣告如主文所示之緩刑,
以啟自新。至於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關於緩刑之規
定,因本案被告等行為時係在九十五年七月一日前,依據最
高法院九十五年度第八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應適用九十五年
七月一日修正生效之緩刑規定,併此敘明。
六、按共同正犯因在犯意聯絡範圍內,相互利用他方之行為,以
遂行其犯意之實現,應對全部行為共同負責,基於責任共同
之原則,有關從刑之沒收部分,雖為他共同正犯所有供犯罪
所用、預備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亦應於其本身所處之主刑
之後,併為沒收之諭知(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八二三號判決
意旨參照)。查本件扣案如附表六所示之電視機及附表七所
示之標籤,分別為被告甲○○、丙○○、戊○○、乙○○、
丁○○與共同被告張慶祥犯常業詐欺罪所用之物及被告丁○
○與共同被告張慶祥犯對商品為虛偽標記罪所用之物,雖均
為共同被告張慶祥所有,惟依共同正犯責任共同原則,仍得
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分別對被告甲○○、
丙○○、戊○○、乙○○、丁○○併予宣告沒收。至於附表
八所示之扣案電視機,並未經偵查機關實際勘驗是否係屬於
以中古映像管組裝之中古電視機,爰不為沒收之諭知。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
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
、刑法第二十八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修正前刑法第
三百四十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
項、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八、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銘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憶梅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 日
附表一(被告張慶祥)
┌────┬───┬──┬──┬────┬────┬──┬─────┬──────┐
│被害廠商│出貨 │電視│出貨│電視型號│出貨價 │成本│退貨數量 │犯罪所得 │
│ │時間 │尺寸│數量│ │ │ │ │ │
├────┼───┼──┼──┼────┼────┼──┼─────┼──────┤
│遠東愛買│91.11-│14吋│120 │TR1402 │3761.9 │2250│退貨33台 │131,535.3 │
│ │93.05 │ │ │ │ │ │ │ │
│ ├───┼──┼──┼────┼────┼──┼─────┼──────┤
│ │91.05-│20吋│4485│TR2002 │4184.74 │2600│退貨494台 │6,324,697.34│
│ │92.12 │ │ │ │ │ │ │ │
│ ├───┼──┼──┼────┼────┼──┼─────┼──────┤
│ │93.01-│20吋│270 │TR2003 │3619.05 │2600│退貨197台 │74,390.65 │
│ │93.02 │ │ │ │ │ │ │ │
│ ├───┼──┼──┼────┼────┼──┼─────┼──────┤
│ │91.01-│29吋│1862│TR2915 │7029.89 │4200│退貨312台 │4,386,329.5 │
│ │92.12 │ │ │ │ │ │ │ │
│ ├───┼──┼──┼────┼────┼──┼─────┼──────┤
│ │92.11-│29吋│141 │TR-29SR │8952.38 │4200│退貨77台 │30,452.32 │
│ │93.01 │ │ │ │ │ │ │ │
├────┼───┼──┼──┼────┼────┼──┼─────┼──────┤
│ │91.11-│20吋│2573│TR2003 │3314 │2600│退貨448台 │1,517,250 │
│德斯高 │93.03 │ │ │ │ │ │ │ │
│ ├───┼──┼──┼────┼────┼──┼─────┼──────┤
│ │92.04-│14吋│403 │TR1402 │3123.81 │2250│退貨45台 │312,823.98 │
│ │92.12 │ │ │ │ │ │ │ │
│ ├───┼──┼──┼────┼────┼──┼─────┼──────┤
│ │92.11-│29吋│1663│TR2915A │6095.23 │4200│退貨127台 │2,911,073.28│
│ │93.03 │ │ │ │ │ │ │ │
│ │ ├──┼──┼────┼────┼──┼─────┼──────┤
│ │ │14吋│378 │TR1402 │2838.10 │2250│退貨194台 │108,210.4 │
│ │ │ │ │(TARM14)│ │ │ │ │
│ ├───┼──┼──┼────┼────┼──┼─────┼──────┤
│ │91.12-│29吋│550 │TR2915A │6571 │4200│退貨211台 │803,769 │
│ │93.03 │ │ │(TARM29)│ │ │ │ │
│ ├───┼──┼──┼────┼────┼──┼─────┼──────┤
│ │91.03-│29吋│786 │TR-29SR │8380.95 │4200│退貨249台 │2,245,170.15│
│ │93.02 │ │ │ │ │ │ │ │
├────┼───┼──┼──┼────┼────┼──┼─────┼──────┤
│大潤發 │91-92 │20吋│3149│TR2002 │4200 │2600│ │5,038,400 │
│ │ │ │ │ │ │ │ │ │
│ ├───┼──┼──┼────┼────┼──┼─────┼──────┤
│ │92 │20吋│50 │TR2002A │4200 │2600│ │80,000 │
│ │ │ │ │ │ │ │ │ │
│ ├───┼──┼──┼────┼────┼──┼─────┼──────┤
│ │91-92 │29吋│1283│TR2915A │5713 │4200│ │1,941,179 │
│ │ │ │ │ │ │ │ │ │
│ │ │ │ │ │ │ │ │ │
├────┼───┼──┼──┼────┼────┼──┼─────┼──────┤
│幼敏股份│92.04-│29吋│100 │TR2915A │6550 │4200│ │235,000 │
│有限公司│92.12 │ │ │ │ │ │ │ │
│ │ ├──┼──┼────┼────┼──┤ ├──────┤
│ │ │20吋│300 │TR2002 │3300 │2600│ │210,000 │
├────┼───┼──┼──┼────┼────┼──┼─────┼──────┤
│東森得易│92.11-│29吋│97 │TR-29SR │9800 │4200│退貨14台 │464,800 │
│購有限公│93.02 │ │ │ │ │ │ │ │
│司 │ │ │ │ │ │ │ │ │
├────┴───┴──┴──┴────┴────┴──┴─────┴──────┤
│總計犯罪所得:26,815,080.92元 │
├────────────────────────────────────────┤
│註:電視成本計算 │
│14吋:2250元(包含套件1600元、組裝150元、中古映管500元) │
│20吋:2600元(包含套件1550元、組裝200元、中古映管850元) │
│29吋:4200元(包含套件2580元、組裝(含中古映像管)1620元) │
└────────────────────────────────────────┘
附表二(被告甲○○)
┌────┬────┬──┬───┬───────┬───────┐
│ │時間 │電視│數量 │單價 │犯罪所得 │
│ │ │尺寸│ │ │ │
├────┼────┼──┼───┼───────┼───────┤
│電視機外│91-93 │14吋│875台 │1500元 │25,055,050元 │
│觀套件販│ ├──┼───┼───────┤ │
│售(含電│ │20吋│7661台│1550元 │ │
│視機外殼│ ├──┼───┼───────┤ │
│、電視機│ │29吋│4600台│2580元 │ │
│座、遙控│ │ │ │ │ │
│器等物)│ │ │ │ │ │
└────┴────┴──┴───┴───────┴───────┘
附表三(被告丙○○)
┌────┬────┬──┬───┬───────┬──────┐
│ │時間 │電視│數量 │組裝單價 │犯罪所得 │
│ │ │尺寸│ │ │ │
│ ├────┼──┼───┼───────┼──────┤
│ │92.11.7 │ │500台 │ │1500台x350元│
│ ├────┤29吋├───┤350元 │=525,000(元)│
│ │92.12.11│ │300台 │ │ │
│電視機組├────┤ ├───┤ │ │
│裝 │92.12.19│ │200台 │ │ │
│ ├────┤ ├───┤ │ │
│ │93.01.02│ │200台 │ │ │
│ ├────┤ ├───┤ │ │
│ │93.01.09│ │ │ │ │
│ ├────┤ │300台 │ │ │
│ │93.01.16│ │ │ │ │
├────┼────┼──┼───┼───┬───┼──────┤
│ │時間 │電視│數量 │售價 │成本 │犯罪所得 │
│ │ │尺寸│ │ │ │ │
│ ├────┼──┼───┼───┼───┼──────┤
│出售中古│92.11.7 │29吋│500台 │1200 │500 │1500台x700元│
│映像管 ├────┤ ├───┤ │ │=1,050,000 │
│ │92.12.11│ │300台 │ │ │(元) │
│ ├────┤ ├───┤ │ │ │
│ │92.12.19│ │200台 │ │ │ │
│ ├────┤ ├───┤ │ │ │
│ │93.01.02│ │200台 │ │ │ │
│ ├────┤ ├───┤ │ │ │
│ │93.01.09│ │ │ │ │ │
│ ├────┤ │300台 │ │ │ │
│ │93.01.16│ │ │ │ │ │
├────┴────┴──┴───┴───┴───┴──────┤
│合計犯罪所得:1,575,000 (元) │
├────┬────┬──┬───┬───┬───┬──────┤
│ │時間 │電視│數量 │售價 │成本 │犯罪所得 │
│ │ │尺寸│ │ │ │ │
├────┼────┼──┼───┼───┼───┼──────┤
│出售中古│91.11.26│29吋│ 1台 │5700元│5350元│10,850元 │
│電視機予├────┤ ├───┼───┼───┤ │
│李顯印 │92.4.18 │ │30台 │4700元│4350元│ │
│ ├────┤ │ │ │ │ │
│ │92.6.20 │ │ │ │ │ │
├────┴────┴──┴───┴───┴───┴──────┤
│合計犯罪所得:10,850(元) │
├────┬────┬──┬───┬───┬───┬──────┤
│ │時間 │電視│數量 │售價 │成本 │犯罪所得 │
│ │ │尺寸│ │ │ │ │
├────┼────┼──┼───┼───┼───┼──────┤
│出售中古│92.11 │20吋│20台 │2500元│2300元│10,000元 │
│電視機予├────┤ ├───┤ │ │ │
│張建泰 │93.1 │ │30台 │ │ │ │
├────┴────┴──┴───┴───┴───┴──────┤
│合計犯罪所得:10,000 (元) │
├───────────────────────────────┤
│總計犯罪所得:1,595,850(元)。 │
└───────────────────────────────┘
附表四(被告戊○○)
┌────┬────┬──┬───┬───────┬──────┐
│ │時間 │電視│數量 │組裝單價 │犯罪所得 │
│ │ │尺寸│ │ │ │
├────┼────┼──┼───┼───────┼──────┤
│電視機組│91-93 │20吋│3522台│170元 │$598,740(元)│
│裝 │ │ │ │ │ │
├────┼────┼──┼───┼───┬───┼──────┤
│ │時間 │電視│數量 │售價 │成本 │犯罪所得 │
│ ├────┼──┼───┼───┼───┼──────┤
│出售中古│ 91.4 │20吋│4662支│700元 │600元 │4662支x100元│
│映像管 │ - │ │ │ │ │+224支x60元 │
│ │ 93.1 │ │ │ │ │=479,640(元)│
│ ├────┼──┼───┼───┼───┤ │
│ │ 93.1 │14吋│224 支│400元 │340元 │應扣除退貨 │
│ │ │ │ │ │ │190支x100元 │
│ │ │ │ │ │ │=190,00(元 │
│ │ │ │ │ │ │) │
│ │ │ │ │ │ │實際犯罪所得│
│ │ │ │ │ │ │460,640元 │
├────┴────┴──┴───┴───┴───┴──────┤
│合計犯罪所得:1,059,380 (元) │
└───────────────────────────────┘
附表五(被告乙○○)
┌────┬────┬──┬───┬───┬───┬──────┐
│ │時間 │電視│數量 │售價 │成本 │犯罪所得 │
│ ├────┼──┼───┼───┼───┼──────┤
│出售中古│91.08.15│20吋│500支 │800元 │700元 │2500支x100元│
│映像管 ├────┤ ├───┤ │ │=250,000 │
│ │91.08.22│ │500支 │ │ │ │
│ ├────┤ ├───┤ │ │ │
│ │91.09.04│ │500支 │ │ │ │
│ ├────┤ ├───┤ │ │ │
│ │92.03.05│ │500支 │ │ │ │
└────┴────┴──┴───┴───┴───┴──────┘
附表六(應沒收之物)
┌──┬────┬───────┬──────┬─────────┐
│編號│電視型號│電視數量 (台 )│扣案地點 │備註 │
├──┼────┼───────┼──────┼─────────┤
│一 │TR1402B │94 │桃園縣龜山鄉│警㈠卷P148、P180- │
│ ├────┼───────┤舊路村八號二│ │
│ │TR2002A │78 │十八之八號 │ │
│ ├────┼───────┤(順宏交通有 │ │
│ │TR2002B │10 │ 限公司) │ │
│ ├────┼───────┤ │ │
│ │TR2003 │126 │ │ │
│ ├────┼───────┤ │ │
│ │TR2915A │20 │ │ │
│ ├────┼───────┤ │ │
│ │TR29SR │74 │ │ │
├──┼────┼───────┼──────┼─────────┤
│二 │TR1402B │11 │台北縣林口鄉│偵(三)卷P60 │
│ ├────┼───────┤粉寮五六之六│ │
│ │TR2002 │39 │號 │ │
│ ├────┼───────┤(台力倉儲) │ │
│ │TR2003 │53 │ │ │
│ ├────┼───────┤ │ │
│ │TR2915 │67 │ │ │
│ ├────┼───────┤ │ │
│ │TR2915A │150 │ │ │
│ ├────┼───────┤ │ │
│ │TR29SR │43 │ │ │
├──┼────┼───────┼──────┼─────────┤
│三 │TR1402B │9 │台北縣五股鄉│偵(三)卷P73 │
│ ├────┼───────┤新五路二段 │ │
│ │TR2002A │29 │一三0號 │ │
│ ├────┼───────┤(通盈貨運有 │ │
│ │TR2915A │17 │ 限公司) │ │
│ ├────┼───────┤ │ │
│ │TR29SR │3 │ │ │
├──┼────┼───────┼──────┼─────────┤
│四 │TR1402 │16 │台北縣蘆竹鄉│偵(一)卷P122 │
│ ├────┼───────┤山林路四三二│ │
│ │TR2002 │87 │之一號 │ │
│ ├────┼───────┤ │ │
│ │TR2003 │3 │ │ │
│ ├────┼───────┤ │ │
│ │TR2915A │400 │ │ │
│ ├────┼───────┤ │ │
│ │TR29SR │161 │ │ │
├──┼────┼───────┼──────┼─────────┤
│五 │TR1402A │80 │台北縣粉寮路│偵(二)卷P145 │
│ ├────┼───────┤五十六之六號│偵(一)卷P187 │
│ │TR2002A │211 │(台力倉庫) │ │
│ ├────┼───────┤ │ │
│ │TR2003 │136 │ │ │
│ ├────┼───────┤ │ │
│ │TR2915A │577 │ │ │
│ ├────┼───────┤ │ │
│ │TR29SR │156 │ │ │
├──┼────┼───────┼──────┼─────────┤
│六 │TR1402A │9 │台北巿和平西│偵(二)卷P150 │
│ ├────┼───────┤路三段三二三│偵(一)卷P187 │
│ │TR2002A │47 │號、三三五號│ │
│ ├────┼───────┤(泰瑞公司倉 │ │
│ │TR2003 │2 │ 庫) │ │
│ ├────┼───────┤ │ │
│ │TR2915A │71 │ │ │
│ ├────┼───────┤ │ │
│ │TR29SR │21 │ │ │
├──┼────┼───────┼──────┼─────────┤
│七 │TR1402 │4 │贓物庫 │偵(一)卷P80 │
│ ├────┼───────┤ │ │
│ │TR1402A │1 │ │ │
│ ├────┼───────┤ │ │
│ │TR1402B │2 │ │ │
│ ├────┼───────┤ │ │
│ │TR2002 │4 │ │ │
│ ├────┼───────┤ │ │
│ │TR2002A │2 │ │ │
│ ├────┼───────┤ │ │
│ │TR2002B │2 │ │ │
│ ├────┼───────┤ │ │
│ │TR2003 │6 │ │ │
│ ├────┼───────┤ │ │
│ │TR2915 │3 │ │ │
│ ├────┼───────┤ │ │
│ │TR2915A │5 │ │ │
│ ├────┼───────┤ │ │
│ │TR29SR │6 │ │ │
├──┼────┼───────┼──────┼─────────┤
│編號│電視型號│庫存數量(台) │庫存廠商 │備註 │
├──┼────┼───────┼──────┼─────────┤
│八 │TR2002 │81 │遠百愛買 │偵(一)卷P237 │
│ ├────┼───────┤ │ │
│ │TR2003 │8 │ │ │
│ ├────┼───────┤ │ │
│ │TR2915 │46 │ │ │
│ ├────┼───────┤ │ │
│ │TR29SR │9 │ │ │
├──┼────┼───────┼──────┼─────────┤
│九 │TR2915A │19 │大潤發 │偵(一)卷P303 │
│ ├────┼───────┤ │ │
│ │TR29SR │4 │ │ │
└──┴────┴───────┴──────┴─────────┘
附表七(應沒收之物)
┌──┬────┬────┬──┬────┬─────┬──────┐
│編號│抽驗電視│抽驗標籤│抽驗│標 籤 │報驗品名 │抽驗地點 │
│ │標籤標示│電視型號│數量│申請人 │ │ │
├──┼────┼────┼──┼────┼─────┼──────┤
│一 │(M)C24 │TR29SR │1 台│中寶貿易│其他無線電│桃園龜山 │
│ │0000000 │ │ │股份有限│廣播接收機│ │
├──┼────┤ ├──┤公司 │ ├──────┤
│二 │(M)C24 │ │1 台│ │ │桃園龜山 │
│ │0000000 │ │ │ │ │ │
├──┼────┼────┼──┼────┼─────┼──────┤
│三 │(L)C11 │TR1402B │1 台│盛淵企業│收錄放音機│台北林口 │
│ │0000000 │ │ │有限公司│ │ │
├──┼────┤ ├──┤ ├─────┼──────┤
│四 │(L)C10 │ │1 台│ │收錄放音機│桃園龜山 │
│ │0000000 │ │ │ │ │ │
├──┼────┼────┼──┤ │ ├──────┤
│五 │(L)C10 │TR2003 │1 台│ │ │桃園龜山 │
│ │0000000 │ │ │ │ │ │
├──┼────┼────┼──┤ │ ├──────┤
│六 │(L)C10 │TR2915A │1 台│ │ │台北林口 │
│ │0000000 │ │ │ │ │ │
├──┼────┤ ├──┤ │ ├──────┤
│七 │(L)C10 │ │1 台│ │ │內湖大潤發 │
│ │0000000 │ │ │ │ │ │
├──┼────┼────┼──┤ │ ├──────┤
│八 │(L)C10 │TR2002A │1 台│ │ │台北林口 │
│ │0000000 │ │ │ │ │ │
├──┼────┤ ├──┤ ├─────┼──────┤
│九 │(L)C10 │ │1 台│ │音響 │桃園龜山 │
│ │0000000 │ │ │ │ │ │
├──┼────┤ ├──┤ │ ├──────┤
│十 │(L)C10 │ │1 台│ │ │桃園龜山 │
│ │0000000 │ │ │ │ │ │
├──┼────┤ ├──┤ │ ├──────┤
│十一│(L)C10 │ │1 台│ │ │桃園龜山 │
│ │0000000 │ │ │ │ │ │
├──┼────┼────┼──┤ │ ├──────┤
│十二│(L)C10 │TR2502 │1 台│ │ │台北林口 │
│ │0000000 │ │ │ │ │ │
├──┼────┼────┼──┼────┼─────┼──────┤
│十三│(R)C1 │TR2502 │1 台│泰瑞家電│CD手提音響│桃園蘆竹 │
│ │0000000 │ │ │股份有限│ │ │
│ │ │ │ │公司 │ │ │
├──┼────┤ ├──┤ │ ├──────┤
│十四│(R)C1 │ │1 台│ │ │內湖大潤發 │
│ │0000000 │ │ │ │ │ │
├──┼────┼────┼──┤ ├─────┼──────┤
│十五│(R)C3 │TR2915A │1 台│ │吸塵器 │台北林口 │
│ │0000000 │ │ │ │ │ │
├──┼────┼────┼──┼────┼─────┼──────┤
│十六│(R)C8 │TR21SVA │1 台│兆瑋科技│電視機 │台北林口 │
│ │0000000 │ │ │股份有限│ │ │
│ │ │ │ │公司 │ │ │
├──┼────┤ ├──┤ │ ├──────┤
│十七│(R)C8 │ │1 台│ │ │台北林口 │
│ │0000000 │ │ │ │ │ │
└──┴────┴────┴──┴────┴─────┴──────┘
附表八(毋庸沒收之物)
┌──┬────┬───────┬──────┬─────────┐
│編號│電視型號│電視數量 (台 )│扣案地點 │備註 │
├──┼────┼───────┼──────┼─────────┤
│一 │TR2102 │16 │桃園縣龜山鄉│警㈠卷P148、P180- │
│ ├────┼───────┤舊路村八號二│ │
│ │TR2502 │5 │十八之八號 │ │
│ ├────┼───────┤ │ │
│ │AV2966 │1 │(順宏交通有 │ │
│ ├────┼───────┤ 限公司) │ │
│ │型號不明│10 │ │ │
├──┼────┼───────┼──────┼─────────┤
│二 │TR2502 │7 │台北縣林口鄉│偵(三)卷P60 │
│ ├────┼───────┤粉寮五六之六│ │
│ │TR3402 │1 │號 │ │
│ ├────┼───────┤ │ │
│ │TR2105 │2 │(台力倉儲) │ │
├──┼────┼───────┼──────┼─────────┤
│三 │TR2502 │12 │台北縣五股鄉│偵(三)卷P73 │
│ ├────┼───────┤新五路二段 │ │
│ │TR2988I │3 │一三0號 │ │
│ ├────┼───────┤ │ │
│ │TR2105 │2 │(通盈貨運有 │ │
│ ├────┼───────┤ 限公司) │ │
│ │TR3402 │2 │ │ │
│ ├────┼───────┤ │ │
│ │型號不明│10 │ │ │
├──┼────┼───────┼──────┼─────────┤
│四 │TR2988I │2 │台北縣蘆竹鄉│偵(一)卷P122 │
│ ├────┼───────┤山林路四三二│ │
│ │TR2105 │118 │之一號 │ │
│ ├────┼───────┤ │ │
│ │TR21SVA │4 │ │ │
│ ├────┼───────┤ │ │
│ │TR2502 │82 │ │ │
├──┼────┼───────┼──────┼─────────┤
│五 │TR21SVA │62 │台北縣粉寮路│偵(二)卷P145 │
│ ├────┼───────┤五十六之六號│偵(一)卷P187 │
│ │TR2502 │68 │ │ │
│ │ │ │(台力倉庫) │ │
├──┼────┼───────┼──────┼─────────┤
│六 │TR2502 │14 │台北巿和平西│偵(二)卷P150 │
│ │ │ │路三段三二三│偵(一)卷P187 │
│ │ │ │號、三三五號│ │
│ │ │ │ │ │
│ │ │ │(泰瑞公司倉 │ │
│ │ │ │ 庫) │ │
├──┼────┼───────┼──────┼─────────┤
│七 │TR2102 │4 │贓物庫 │偵(一)卷P80 │
│ ├────┼───────┤ │ │
│ │TR2105 │2 │ │ │
│ ├────┼───────┤ │ │
│ │TR2502 │6 │ │ │
│ ├────┼───────┤ │ │
│ │TR21SV │2 │ │ │
│ ├────┼───────┤ │ │
│ │CTV2104 │1 │ │ │
├──┼────┼───────┼──────┼─────────┤
│編號│電視型號│庫存數量(台) │庫存廠商 │備註 │
├──┼────┼───────┼──────┼─────────┤
│八 │TR2105 │6 │遠百愛買 │偵(一)卷P237 │
│ ├────┼───────┤ │ │
│ │TR2502 │11 │ │ │
│ ├────┼───────┤ │ │
│ │TR29SRA │2 │ │ │
├──┼────┼───────┼──────┼─────────┤
│九 │TR2502 │20 │大潤發 │偵(一)卷P303 │
└──┴────┴───────┴──────┴─────────┘
附表九:
┌────┬────┬───────────────┬──────┐
│被告姓名│捐款金額│受捐助機構 │備註 │
├────┼────┼───────────────┼──────┤
│甲○○ │十萬元 │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台灣│本院㈣卷p57 │
│ │ │台南辦事處 │ │
│ ├────┼───────────────┼──────┤
│ │十萬元 │台南巿觀護志工協進會 │本院㈣卷p57 │
│ ├────┼───────────────┼──────┤
│ │十萬元 │財團法人台灣更生保護會台南分會│本院㈣卷p58 │
│ ├────┼───────────────┼──────┤
│ │十萬元 │中華社會福利聯合勸募協會 │本院㈣卷p59 │
│ ├────┼───────────────┼──────┤
│ │十二萬二│創世基金會 │本院㈣卷p59 │
│ │千元 │ │ │
├────┼────┼───────────────┼──────┤
│丙○○ │五萬元 │財團法人台灣更生保護會台南分會│本院㈣卷p62 │
│ ├────┼───────────────┼──────┤
│ │五萬元 │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台灣│本院㈣卷p63 │
│ │ │台南辦事處 │ │
├────┼────┼───────────────┼──────┤
│戊○○ │七萬元 │創世基金會 │本院㈣卷p34 │
│ ├────┼───────────────┼──────┤
│ │七萬元 │中華社會福利聯合勸募協會 │本院㈣卷p35 │
│ ├────┼───────────────┼──────┤
│ │七萬元 │台南巿觀護志工協進會 │本院㈣卷p36 │
│ ├────┼───────────────┼──────┤
│ │七萬元 │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台灣│本院㈣卷p37 │
│ │ │台南辦事處 │ │
│ ├────┼───────────────┼──────┤
│ │七萬元 │財團法人台灣更生保護會台南分會│本院㈣卷p38 │
├────┼────┼───────────────┼──────┤
│乙○○ │七萬五千│台南巿觀護志工協進會 │本院㈣卷p65 │
│ │元 │ │ │
│ ├────┼───────────────┼──────┤
│ │七萬五千│中華社會福利聯合勸募協會 │本院㈣卷p66 │
│ │元 │ │ │
│ ├────┼───────────────┼──────┤
│ │七萬五千│財團法人台灣更生保護會台南分會│本院㈣卷p67 │
│ │元 │ │ │
├────┼────┼───────────────┼──────┤
│丁○○ │五萬元 │財團法人罕見疾病基金會 │本院㈣卷p219│
│ ├────┼───────────────┼──────┤
│ │五萬元 │台南縣國中小學學生紓困助學金專│本院㈣卷p219│
│ │ │戶管理委員會 │ │
│ ├────┼───────────────┼──────┤
│ │五萬元 │台南巿國民中小學學生紓困助學金│本院㈣卷p219│
│ │ │專戶管理委員會 │ │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修正前刑法第340條
以犯第三百三十九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55條
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之原產國或品質,為虛偽之標記或其他
表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自外國輸入者,
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