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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33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詐欺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30 日
  • 法官
    張銘晃

  • 被告
    甲○○丙○○戊○○乙○○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簡字第3385號公 訴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柳聰賢律師 被   告 丙○○ 選任辯護人 王進勝律師 黃淑芬律師 被   告 戊○○ 選任辯護人 黃進祥律師 江順雄律師 黃建雄律師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黃紹文律師 徐美玉律師 黃溫信律師 被   告 丁○○ 選任辯護人 翁秋銘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四一三一號、二四八五號、四一五八號、一0三四九號、一0三五0號、一0七六九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主 文 甲○○共同常業詐欺,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伍年。扣案如附表六所示之物均沒收。 丙○○、戊○○共同常業詐欺,各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均緩刑肆年。扣案如附表六所示之物均沒收。 乙○○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柒月,緩刑貳年。扣案如附表六所示之物均沒收。 丁○○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叁年。扣案如附表六及附表七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為: (一)甲○○為政和電子有限公司之負責人,該公司之經營項目包含電視機外觀套裝零組件(包含電視外殼、電視基座、遙控器等)之進出口買賣貿易及電器維修等。丙○○於台南縣學甲鎮○○路六二九號設立映像管維修組裝工廠,從事中古映像管之買賣、組裝與維修業務。戊○○為永杰電器行之負責人,從事中古電視機之買賣與維修工作。乙○○為中古電視映像管之回收廠商,從事電視機映像管等電子零件買賣,除自國外進口映像管外,亦在國內回收舊映像管整理後轉售國內、外家電業者使用。丁○○則為張慶祥(另案審結)所經營強太企業有限公司、泰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泰瑞家電股份有限公司(以上三家公司,簡稱:泰瑞等公司)三家公司之總會計,泰瑞等公司主要經營電器產品買賣及組裝業務。林錦東(另為緩起訴處分)為采彥科技有限公司及東佳科技有限公司負責人,該公司係從事電視機、電動遊戲機之組裝及維修。 (二)甲○○、戊○○為賺取電視機外觀套件、販售中古映像管及組裝之利益,張慶祥為降低電視機生產製造成本,增加經營利潤,渠等自民國九十一年三、四月間起,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並以詐欺為常業之犯意聯絡,由甲○○提供如附表二所示十四及二十吋之電視機外觀套裝零組件,戊○○提供如附表四所示之十四及二十吋中古映像管,並由戊○○負責將中古電視映像管及甲○○提供上開電視機外觀套裝零組件在工廠內組裝完成後,並為全新之外包裝(包含電視機紙箱、說明書、保證書、遙控器等物品),將該中古電視機(俗稱:黑心電視機)充作新品電視機,並由知情之丁○○負責與甲○○、戊○○聯繫付款及交貨之相關事宜,再由張慶祥或泰瑞等公司內部不知情之職員張佑安等人,與附表一所示之廠商接洽電視機販售相關事宜,因張慶祥與泰瑞等公司或佯稱出售之電視機為新品或故意漏未詳加說明,加以泰瑞等公司所出售之電視機外包裝均為全新之包裝,致使附表一所示廠商陷於錯誤,誤認泰瑞等公司所出售之電視機為全新之電視機,而向泰瑞等公司購買,再轉售予消費大眾。 (二)張慶祥因見前述之組裝中古映像管之中古電視機,冒充新品出售之方式有利可圖,遂委由甲○○邀集下游中古映像管回收廠商乙○○及電視機組裝業者林錦東等人,乙○○即與張慶祥、甲○○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概括犯意聯絡,由乙○○負責提供如附表五所示之二十吋中古電視機映像管予張慶祥,甲○○提供如附表二所示之二十吋電視機外觀套裝零組件予張慶祥,再由張慶祥交給林錦東負責將乙○○所提供之中古電視映像管及甲○○所提供之電視機外觀套裝零組件,在工廠內組裝完成後,將該中古電視機充作新品電視機,並為全新之外包裝,由知情之丁○○負責與甲○○、戊○○聯繫付款及交貨之相關事宜,再由張慶祥或泰瑞等公司內部不知情之職員張佑安等人,與附表一所示之廠商接洽電視機販售之相關事宜,致使附表一所示廠商陷於錯誤,誤認泰瑞公司等所提供之電視機為全新之電視機,而向泰瑞等公司購買,再轉售予消費大眾。 (四)甲○○於九十二年十月間,受張慶祥委託邀集下游電視機組裝業者兼中古映像管回收廠商丙○○,渠等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並以詐欺為常業之犯意聯絡,於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四日在政和公司上址工廠,簽署買賣合約書(下稱:三方買賣合約書),由丙○○負責提供如附表三所示之二十九吋中古電視機映像管,甲○○提供二十九吋之電視機外觀套裝零組件,再由丙○○將中古電視映像管及甲○○所提供之電視機外觀套裝零組件在工廠內組裝完成後,充作新品之電視機,並為全新之外包裝,由知情之丁○○負責與甲○○、丙○○聯繫付款及交貨相關事宜,再由張慶祥或泰瑞等公司內部不知情之職員張佑安等人,與附表一所示之廠商接洽電視機販售之相關事宜,致使附表一所示廠商陷於錯誤,誤認泰瑞等公司所提供之電視機為全新之電視機,而向泰瑞等公司購買,再轉售予消費大眾。又丙○○因見組裝中古電視機有利可圖,復承前揭詐欺取財之概括犯意,自九十一年十一月間起,自創「SHIBAO」「TUSHIBAO」品牌,以回收之電視映像管組裝如附表三所示之中古電視,並向張建泰及李顯印佯稱為全新之電視機,致使張建泰及李顯印陷於錯誤,誤認丙○○所提供為全新之電視機而向其購買。總計九十一年至九十三年間,泰瑞等公司總共售出如附表一所示之電視機型號、數量及金額並藉此牟取如附表一所示之不法所得。甲○○、丙○○、戊○○及乙○○則分別牟取如附表 二、三、四、五所示之不法所得。 二、丁○○明知電視機出廠販售時,均應送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下稱:標準檢驗局)抽樣檢驗合格後,由標準檢驗局核發商品檢驗合格標章,以保證電視機之品質符合標準檢驗局所規定之標準,而張慶祥為避免附表一所示之廠商及消費大眾於購買電視機時,發覺該電視機並無檢驗合格標籤,竟自九十一年四月間起至九十三年二月間止,與丁○○共同基於對商品為虛偽標記之概括犯意聯絡,由張慶祥提供如附表八所示之中寶貿易股份有限公司、盛淵企業股份公司、泰瑞家電股份有限公司所報驗如附表八所示之收錄放音機、音響、CD手提音響、吸塵器、其他無線電廣播接收機等商品檢驗合格標籤,再由丁○○交由不知情之戊○○、林錦東、丙○○等人張貼於組裝完成之中古電視機上,佯充中古電視機之商品檢驗合格標籤,而就中古電視之品質為虛偽之標示。嗣經調查局會同員警於張慶祥所設置之倉儲中心及各經銷據點查扣張慶祥所有如附表六、七、八所示之電視機及商品檢驗標籤並送請檢驗後,而獲悉上情。 三、上開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資證明: (一)被告甲○○、丙○○、戊○○、乙○○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程序中白自;被告丁○○於本院審理時自白。 (二)共同被告即證人甲○○、丙○○、戊○○於本院之證述。(三)證人林錦東於本院之證述。 (四)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即證人吉崇禮、洪容君;遠百企業股份有公司代理人即證人彭鴻斌;德斯高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即證人林淑卿;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即證人翁瑞焜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五)證人李顯印、張建泰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六) 中寶貿易公司代理人即證人黃秋娟、盛淵企業有限公司 代理人即謝志德、兆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即證人 陳銘隆之證述。 (七) 大潤發、愛買吉安、德斯高、東森得易購等公司之銷、 退貨資料。 (八) 法務部調查局台南縣調查站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目錄 表、台北縣政府刑事警察隊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 錄、現場照片。 (九) 財團法人台灣電子檢驗中心簡便行文表檢附「巿購電視 機不符合事項原因說明表」及檢驗報告。 四、按修正後刑法業將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之常業詐欺罪刪除,惟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罪,其法定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修正前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之常業詐欺罪之法定刑則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被告甲○○、丙○○、戊○○所犯詐欺犯行,如分論併罰,以法定最重本刑計算,其分論併罰之刑度將超過常業詐欺罪之最重本刑,故仍以適用修正前刑法常業詐欺罪處斷,對被告甲○○、丙○○、戊○○較為有利,故被告甲○○、丙○○、戊○○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之常業詐欺取財罪,被告丁○○、乙○○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普通詐欺罪,被告丁○○另犯刑法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之對商品為虛偽標記罪。被告甲○○、戊○○、丙○○、張慶祥,就常業詐欺犯行,被告丁○○、張慶祥對商品為虛偽標記犯行;被告乙○○、丁○○、張慶祥、甲○○,就普通詐欺取財犯行;被告丁○○、甲○○、戊○○、丙○○、乙○○、張慶祥,就普通詐欺取財犯行,分別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各應論以共同正犯。【按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之常業詐欺罪與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普通詐欺罪,二者罪質本屬相同,僅前者係以行為人有以犯普通詐欺罪為業,即恃之以為生,致適用法條有所不同,故常業詐欺罪之共同正犯,必須行為人均有以犯普通詐欺罪為業,即恃之以為生之情形,始克構成。若無恃以為生之普通詐欺犯與常業詐欺犯共同犯詐欺罪者,其無恃以為生之普通詐欺犯僅能論以普通詐欺罪,不能以常業詐欺罪之共同正犯論處。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上字第四七○八號判決意旨參照】。再被告乙○○、丁○○行為後,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業於九十四年一月七日修正公布刪除,並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則被告乙○○、丁○○之上開犯行,因行為後新法業已刪除連續犯之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依新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仍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法律即舊法論以連續犯(最高法院九十五年第八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是被告乙○○、丁○○二人先後多次詐欺取財犯行,均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犯構成犯罪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均應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被告丁○○所犯普通詐欺與對商品為虛偽標記二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犯關係,然因被告丁○○行為後,新修正施行之刑法已刪除第五十五條關於牽連犯之規定,被告丁○○所犯上開二罪,將改依數罪併罰之規定分論併罰,而依施行修正前即行為時之規定,則應從一重之罪處斷,比較新舊法規定,新法並非較有利於被告丁○○,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即適用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五條牽連犯之規定,從一重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普通詐欺罪處斷。 五、爰審酌被告甲○○、丙○○與戊○○為貪圖不法利益,以劣質商品混充良品進入消費巿場,期間甚長且數量龐大,不惟損害一般消費大眾之權益,並影響正常之經濟活動;被告丁○○、乙○○二人行為雖亦不法,惟參與範圍較小,時間較為短暫,暨被告等人所中獲取不法所得之多寡,兼衡渠等犯罪後均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末查,被告等前均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渠等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事後業已坦承犯行且分別向公益團體捐出渠等之不法所得(詳如附表九所示),顯具悔意,經此偵審程序之教訓,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參以,檢察官亦請求本院從輕量處,並斟酌予以緩刑之宣告,是本院認被告等上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分別宣告如主文所示之緩刑,以啟自新。至於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關於緩刑之規定,因本案被告等行為時係在九十五年七月一日前,依據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第八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應適用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生效之緩刑規定,併此敘明。 六、按共同正犯因在犯意聯絡範圍內,相互利用他方之行為,以遂行其犯意之實現,應對全部行為共同負責,基於責任共同之原則,有關從刑之沒收部分,雖為他共同正犯所有供犯罪所用、預備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亦應於其本身所處之主刑之後,併為沒收之諭知(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八二三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扣案如附表六所示之電視機及附表七所示之標籤,分別為被告甲○○、丙○○、戊○○、乙○○、丁○○與共同被告張慶祥犯常業詐欺罪所用之物及被告丁○○與共同被告張慶祥犯對商品為虛偽標記罪所用之物,雖均為共同被告張慶祥所有,惟依共同正犯責任共同原則,仍得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分別對被告甲○○、丙○○、戊○○、乙○○、丁○○併予宣告沒收。至於附表八所示之扣案電視機,並未經偵查機關實際勘驗是否係屬於以中古映像管組裝之中古電視機,爰不為沒收之諭知。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刑法第二十八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修正前刑法第三百四十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八、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0  日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銘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憶梅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   日附表一(被告張慶祥) ┌────┬───┬──┬──┬────┬────┬──┬─────┬──────┐ │被害廠商│出貨 │電視│出貨│電視型號│出貨價 │成本│退貨數量 │犯罪所得 │ │ │時間 │尺寸│數量│ │ │ │ │ │ ├────┼───┼──┼──┼────┼────┼──┼─────┼──────┤ │遠東愛買│91.11-│14吋│120 │TR1402 │3761.9 │2250│退貨33台 │131,535.3 │ │ │93.05 │ │ │ │ │ │ │ │ │ ├───┼──┼──┼────┼────┼──┼─────┼──────┤ │ │91.05-│20吋│4485│TR2002 │4184.74 │2600│退貨494台 │6,324,697.34│ │ │92.12 │ │ │ │ │ │ │ │ │ ├───┼──┼──┼────┼────┼──┼─────┼──────┤ │ │93.01-│20吋│270 │TR2003 │3619.05 │2600│退貨197台 │74,390.65 │ │ │93.02 │ │ │ │ │ │ │ │ │ ├───┼──┼──┼────┼────┼──┼─────┼──────┤ │ │91.01-│29吋│1862│TR2915 │7029.89 │4200│退貨312台 │4,386,329.5 │ │ │92.12 │ │ │ │ │ │ │ │ │ ├───┼──┼──┼────┼────┼──┼─────┼──────┤ │ │92.11-│29吋│141 │TR-29SR │8952.38 │4200│退貨77台 │30,452.32 │ │ │93.01 │ │ │ │ │ │ │ │ ├────┼───┼──┼──┼────┼────┼──┼─────┼──────┤ │ │91.11-│20吋│2573│TR2003 │3314 │2600│退貨448台 │1,517,250 │ │德斯高 │93.03 │ │ │ │ │ │ │ │ │ ├───┼──┼──┼────┼────┼──┼─────┼──────┤ │ │92.04-│14吋│403 │TR1402 │3123.81 │2250│退貨45台 │312,823.98 │ │ │92.12 │ │ │ │ │ │ │ │ │ ├───┼──┼──┼────┼────┼──┼─────┼──────┤ │ │92.11-│29吋│1663│TR2915A │6095.23 │4200│退貨127台 │2,911,073.28│ │ │93.03 │ │ │ │ │ │ │ │ │ │ ├──┼──┼────┼────┼──┼─────┼──────┤ │ │ │14吋│378 │TR1402 │2838.10 │2250│退貨194台 │108,210.4 │ │ │ │ │ │(TARM14)│ │ │ │ │ │ ├───┼──┼──┼────┼────┼──┼─────┼──────┤ │ │91.12-│29吋│550 │TR2915A │6571 │4200│退貨211台 │803,769 │ │ │93.03 │ │ │(TARM29)│ │ │ │ │ │ ├───┼──┼──┼────┼────┼──┼─────┼──────┤ │ │91.03-│29吋│786 │TR-29SR │8380.95 │4200│退貨249台 │2,245,170.15│ │ │93.02 │ │ │ │ │ │ │ │ ├────┼───┼──┼──┼────┼────┼──┼─────┼──────┤ │大潤發 │91-92 │20吋│3149│TR2002 │4200 │2600│ │5,038,400 │ │  │ │ │ │ │ │ │ │ │ │ ├───┼──┼──┼────┼────┼──┼─────┼──────┤ │ │92 │20吋│50 │TR2002A │4200 │2600│  │80,000 │ │  │ │ │ │ │ │ │ │ │ │ ├───┼──┼──┼────┼────┼──┼─────┼──────┤ │ │91-92 │29吋│1283│TR2915A │5713 │4200│ │1,941,179 │ │  │ │ │ │ │ │ │ │ │ │  │ │ │ │ │ │ │ │ │ ├────┼───┼──┼──┼────┼────┼──┼─────┼──────┤ │幼敏股份│92.04-│29吋│100 │TR2915A │6550 │4200│ │235,000 │ │有限公司│92.12 │ │ │ │ │ │ │ │ │ │ ├──┼──┼────┼────┼──┤ ├──────┤ │ │ │20吋│300 │TR2002 │3300 │2600│ │210,000 │ ├────┼───┼──┼──┼────┼────┼──┼─────┼──────┤ │東森得易│92.11-│29吋│97 │TR-29SR │9800 │4200│退貨14台 │464,800 │ │購有限公│93.02 │ │ │ │ │ │ │ │ │司 │ │ │ │ │ │ │ │ │ ├────┴───┴──┴──┴────┴────┴──┴─────┴──────┤ │總計犯罪所得:26,815,080.92元  │ ├────────────────────────────────────────┤ │註:電視成本計算 │ │14吋:2250元(包含套件1600元、組裝150元、中古映管500元) │ │20吋:2600元(包含套件1550元、組裝200元、中古映管850元) │ │29吋:4200元(包含套件2580元、組裝(含中古映像管)1620元) │ └────────────────────────────────────────┘ 附表二(被告甲○○) ┌────┬────┬──┬───┬───────┬───────┐ │ │時間 │電視│數量 │單價 │犯罪所得  │ │ │ │尺寸│ │ │ │ ├────┼────┼──┼───┼───────┼───────┤ │電視機外│91-93  │14吋│875台 │1500元    │25,055,050元 │ │觀套件販│  ├──┼───┼───────┤ │ │售(含電│ │20吋│7661台│1550元 │ │ │視機外殼│ ├──┼───┼───────┤ │ │、電視機│ │29吋│4600台│2580元 │ │ │座、遙控│ │ │ │ │ │ │器等物)│ │ │ │ │ │ └────┴────┴──┴───┴───────┴───────┘ 附表三(被告丙○○) ┌────┬────┬──┬───┬───────┬──────┐ │ │時間 │電視│數量 │組裝單價 │犯罪所得 │ │ │ │尺寸│ │ │ │ │   ├────┼──┼───┼───────┼──────┤ │ │92.11.7 │ │500台 │ │1500台x350元│ │ ├────┤29吋├───┤350元 │=525,000(元)│ │ │92.12.11│ │300台 │ │ │ │電視機組├────┤ ├───┤ │ │ │裝 │92.12.19│ │200台 │ │ │ │ ├────┤ ├───┤ │ │ │   │93.01.02│ │200台 │ │ │ │   ├────┤ ├───┤ │ │ │   │93.01.09│ │ │ │ │ │ ├────┤ │300台 │ │ │ │ │93.01.16│ │ │ │ │ ├────┼────┼──┼───┼───┬───┼──────┤ │ │時間 │電視│數量 │售價 │成本 │犯罪所得 │ │ │ │尺寸│ │ │ │ │ │    ├────┼──┼───┼───┼───┼──────┤ │出售中古│92.11.7 │29吋│500台 │1200 │500 │1500台x700元│ │映像管 ├────┤ ├───┤ │ │=1,050,000 │ │ │92.12.11│ │300台 │ │ │(元) │ │ ├────┤ ├───┤ │ │ │ │ │92.12.19│ │200台 │ │ │ │ │ ├────┤ ├───┤ │ │ │ │ │93.01.02│ │200台 │ │ │ │ │ ├────┤ ├───┤ │ │ │ │ │93.01.09│ │ │ │ │ │ │ ├────┤ │300台 │ │ │ │ │ │93.01.16│ │ │ │ │ │ ├────┴────┴──┴───┴───┴───┴──────┤ │合計犯罪所得:1,575,000 (元) │ ├────┬────┬──┬───┬───┬───┬──────┤ │ │時間 │電視│數量 │售價 │成本 │犯罪所得 │ │ │ │尺寸│ │ │ │ │ ├────┼────┼──┼───┼───┼───┼──────┤ │出售中古│91.11.26│29吋│ 1台 │5700元│5350元│10,850元 │ │電視機予├────┤ ├───┼───┼───┤ │ │李顯印 │92.4.18 │ │30台 │4700元│4350元│ │ │ ├────┤ │ │ │ │ │ │ │92.6.20 │ │ │ │ │ │ ├────┴────┴──┴───┴───┴───┴──────┤ │合計犯罪所得:10,850(元) │ ├────┬────┬──┬───┬───┬───┬──────┤ │ │時間 │電視│數量 │售價 │成本 │犯罪所得 │ │ │ │尺寸│ │ │ │ │ ├────┼────┼──┼───┼───┼───┼──────┤ │出售中古│92.11 │20吋│20台 │2500元│2300元│10,000元 │ │電視機予├────┤ ├───┤ │ │ │ │張建泰 │93.1 │ │30台 │ │ │ │ ├────┴────┴──┴───┴───┴───┴──────┤ │合計犯罪所得:10,000 (元) │ ├───────────────────────────────┤ │總計犯罪所得:1,595,850(元)。 │ └───────────────────────────────┘ 附表四(被告戊○○) ┌────┬────┬──┬───┬───────┬──────┐ │ │時間 │電視│數量 │組裝單價 │犯罪所得 │ │ │ │尺寸│ │ │ │ ├────┼────┼──┼───┼───────┼──────┤ │電視機組│91-93 │20吋│3522台│170元 │$598,740(元)│ │裝 │ │ │ │ │ │ ├────┼────┼──┼───┼───┬───┼──────┤ │ │時間 │電視│數量 │售價 │成本 │犯罪所得 │ │ ├────┼──┼───┼───┼───┼──────┤ │出售中古│ 91.4 │20吋│4662支│700元 │600元 │4662支x100元│ │映像管 │ - │ │  │ │ │+224支x60元 │ │ │ 93.1  │ │ │ │ │=479,640(元)│ │ ├────┼──┼───┼───┼───┤ │ │ │ 93.1 │14吋│224 支│400元 │340元 │應扣除退貨 │ │ │ │ │ │ │ │190支x100元 │ │ │ │ │ │ │ │=190,00(元 │ │ │ │ │ │ │ │) │ │ │ │ │ │ │ │實際犯罪所得│ │ │ │ │ │ │ │460,640元 │ ├────┴────┴──┴───┴───┴───┴──────┤ │合計犯罪所得:1,059,380 (元) │ └───────────────────────────────┘ 附表五(被告乙○○) ┌────┬────┬──┬───┬───┬───┬──────┐ │ │時間 │電視│數量 │售價 │成本 │犯罪所得 │ │    ├────┼──┼───┼───┼───┼──────┤ │出售中古│91.08.15│20吋│500支 │800元 │700元 │2500支x100元│ │映像管 ├────┤ ├───┤ │ │=250,000 │ │ │91.08.22│ │500支 │ │ │ │ │ ├────┤ ├───┤ │ │ │ │ │91.09.04│ │500支 │ │ │ │ │ ├────┤ ├───┤ │ │ │ │ │92.03.05│ │500支 │ │ │ │ └────┴────┴──┴───┴───┴───┴──────┘ 附表六(應沒收之物) ┌──┬────┬───────┬──────┬─────────┐ │編號│電視型號│電視數量 (台 )│扣案地點 │備註 │ ├──┼────┼───────┼──────┼─────────┤ │一 │TR1402B │94 │桃園縣龜山鄉│警㈠卷P148、P180- │ │  ├────┼───────┤舊路村八號二│      │ │ │TR2002A │78 │十八之八號 │ │ │  ├────┼───────┤(順宏交通有 │  │ │ │TR2002B │10 │ 限公司)  │ │ │  ├────┼───────┤ │         │ │ │TR2003 │126 │      │ │ │  ├────┼───────┤ │         │ │ │TR2915A │20 │      │ │ │  ├────┼───────┤ │         │ │ │TR29SR │74 │ │ │ ├──┼────┼───────┼──────┼─────────┤ │二 │TR1402B │11 │台北縣林口鄉│偵(三)卷P60 │ │  ├────┼───────┤粉寮五六之六│         │ │ │TR2002 │39 │號 │ │ │ ├────┼───────┤(台力倉儲) │ │ │ │TR2003 │53 │ │ │ │ ├────┼───────┤ │ │ │ │TR2915 │67 │ │ │ │ ├────┼───────┤ │ │ │ │TR2915A │150 │ │ │ │ ├────┼───────┤ │ │ │ │TR29SR │43 │ │ │ ├──┼────┼───────┼──────┼─────────┤ │三 │TR1402B │9 │台北縣五股鄉│偵(三)卷P73 │ │ ├────┼───────┤新五路二段 │ │ │ │TR2002A │29 │一三0號 │ │ │ ├────┼───────┤(通盈貨運有 │ │ │ │TR2915A │17 │ 限公司) │ │ │ ├────┼───────┤ │ │ │ │TR29SR │3 │ │ │ ├──┼────┼───────┼──────┼─────────┤ │四 │TR1402 │16 │台北縣蘆竹鄉│偵(一)卷P122 │ │ ├────┼───────┤山林路四三二│ │ │ │TR2002 │87 │之一號 │ │ │ ├────┼───────┤ │ │ │ │TR2003 │3 │ │ │ │ ├────┼───────┤ │ │ │ │TR2915A │400 │ │ │ │ ├────┼───────┤ │ │ │ │TR29SR │161 │ │ │ ├──┼────┼───────┼──────┼─────────┤ │五 │TR1402A │80 │台北縣粉寮路│偵(二)卷P145 │ │ ├────┼───────┤五十六之六號│偵(一)卷P187 │ │ │TR2002A │211 │(台力倉庫) │ │ │ ├────┼───────┤ │ │ │ │TR2003 │136 │ │ │ │ ├────┼───────┤ │ │ │ │TR2915A │577 │ │ │ │ ├────┼───────┤ │ │ │ │TR29SR │156 │ │ │ ├──┼────┼───────┼──────┼─────────┤ │六 │TR1402A │9 │台北巿和平西│偵(二)卷P150 │ │ ├────┼───────┤路三段三二三│偵(一)卷P187 │ │ │TR2002A │47 │號、三三五號│ │ │ ├────┼───────┤(泰瑞公司倉 │ │ │ │TR2003 │2 │ 庫) │ │ │ ├────┼───────┤ │ │ │ │TR2915A │71 │ │ │ │ ├────┼───────┤ │ │ │ │TR29SR │21 │ │ │ ├──┼────┼───────┼──────┼─────────┤ │七 │TR1402 │4 │贓物庫 │偵(一)卷P80 │ │ ├────┼───────┤ │ │ │ │TR1402A │1 │ │ │ │ ├────┼───────┤ │ │ │ │TR1402B │2 │ │ │ │ ├────┼───────┤ │ │ │ │TR2002 │4 │ │ │ │ ├────┼───────┤ │ │ │ │TR2002A │2 │ │ │ │ ├────┼───────┤ │ │ │ │TR2002B │2 │ │ │ │ ├────┼───────┤ │ │ │ │TR2003 │6 │ │ │ │ ├────┼───────┤ │ │ │ │TR2915 │3 │ │ │ │ ├────┼───────┤ │ │ │ │TR2915A │5 │ │ │ │ ├────┼───────┤ │ │ │ │TR29SR │6 │ │ │ ├──┼────┼───────┼──────┼─────────┤ │編號│電視型號│庫存數量(台) │庫存廠商 │備註 │ ├──┼────┼───────┼──────┼─────────┤ │八 │TR2002 │81 │遠百愛買 │偵(一)卷P237 │ │ ├────┼───────┤ │ │ │ │TR2003 │8 │ │ │ │ ├────┼───────┤ │ │ │ │TR2915 │46 │ │ │ │ ├────┼───────┤ │ │ │ │TR29SR │9 │ │ │ ├──┼────┼───────┼──────┼─────────┤ │九 │TR2915A │19 │大潤發 │偵(一)卷P303 │ │ ├────┼───────┤ │ │ │ │TR29SR │4 │ │ │ └──┴────┴───────┴──────┴─────────┘ 附表七(應沒收之物) ┌──┬────┬────┬──┬────┬─────┬──────┐ │編號│抽驗電視│抽驗標籤│抽驗│標 籤 │報驗品名 │抽驗地點 │ │ │標籤標示│電視型號│數量│申請人 │ │ │ ├──┼────┼────┼──┼────┼─────┼──────┤ │一 │(M)C24 │TR29SR │1 台│中寶貿易│其他無線電│桃園龜山 │ │ │0000000 │ │ │股份有限│廣播接收機│ │ ├──┼────┤ ├──┤公司 │ ├──────┤ │二 │(M)C24 │ │1 台│ │ │桃園龜山 │ │ │0000000 │ │ │ │ │ │ ├──┼────┼────┼──┼────┼─────┼──────┤ │三 │(L)C11 │TR1402B │1 台│盛淵企業│收錄放音機│台北林口 │ │ │0000000 │ │ │有限公司│ │ │ ├──┼────┤ ├──┤ ├─────┼──────┤ │四 │(L)C10 │ │1 台│ │收錄放音機│桃園龜山 │ │ │0000000 │ │ │ │ │ │ ├──┼────┼────┼──┤ │ ├──────┤ │五 │(L)C10 │TR2003 │1 台│ │ │桃園龜山 │ │ │0000000 │ │ │ │ │ │ ├──┼────┼────┼──┤ │ ├──────┤ │六 │(L)C10 │TR2915A │1 台│ │ │台北林口 │ │ │0000000 │ │ │ │ │ │ ├──┼────┤ ├──┤ │ ├──────┤ │七 │(L)C10 │ │1 台│ │ │內湖大潤發 │ │ │0000000 │ │ │ │ │ │ ├──┼────┼────┼──┤ │ ├──────┤ │八 │(L)C10 │TR2002A │1 台│ │ │台北林口 │ │ │0000000 │ │ │ │ │ │ ├──┼────┤ ├──┤ ├─────┼──────┤ │九 │(L)C10 │ │1 台│ │音響 │桃園龜山 │ │ │0000000 │ │ │ │ │ │ ├──┼────┤ ├──┤ │ ├──────┤ │十 │(L)C10 │ │1 台│ │ │桃園龜山 │ │ │0000000 │ │ │ │ │ │ ├──┼────┤ ├──┤ │ ├──────┤ │十一│(L)C10 │ │1 台│ │ │桃園龜山 │ │ │0000000 │ │ │ │ │ │ ├──┼────┼────┼──┤ │ ├──────┤ │十二│(L)C10 │TR2502 │1 台│ │ │台北林口 │ │ │0000000 │ │ │ │ │ │ ├──┼────┼────┼──┼────┼─────┼──────┤ │十三│(R)C1 │TR2502 │1 台│泰瑞家電│CD手提音響│桃園蘆竹 │ │ │0000000 │ │ │股份有限│ │ │ │ │ │ │ │公司 │ │ │ ├──┼────┤ ├──┤ │ ├──────┤ │十四│(R)C1 │ │1 台│ │ │內湖大潤發 │ │ │0000000 │ │ │ │ │ │ ├──┼────┼────┼──┤ ├─────┼──────┤ │十五│(R)C3 │TR2915A │1 台│ │吸塵器 │台北林口 │ │ │0000000 │ │ │ │ │ │ ├──┼────┼────┼──┼────┼─────┼──────┤ │十六│(R)C8 │TR21SVA │1 台│兆瑋科技│電視機 │台北林口 │ │ │0000000 │ │ │股份有限│ │ │ │ │ │ │ │公司 │ │ │ ├──┼────┤ ├──┤ │ ├──────┤ │十七│(R)C8 │ │1 台│ │ │台北林口 │ │ │0000000 │ │ │ │ │ │ └──┴────┴────┴──┴────┴─────┴──────┘ 附表八(毋庸沒收之物) ┌──┬────┬───────┬──────┬─────────┐ │編號│電視型號│電視數量 (台 )│扣案地點 │備註 │ ├──┼────┼───────┼──────┼─────────┤ │一 │TR2102 │16 │桃園縣龜山鄉│警㈠卷P148、P180- │ │  ├────┼───────┤舊路村八號二│      │ │ │TR2502 │5 │十八之八號 │ │ │  ├────┼───────┤      │  │ │ │AV2966 │1 │(順宏交通有 │ │ │  ├────┼───────┤ 限公司)  │         │ │ │型號不明│10 │ │ │ ├──┼────┼───────┼──────┼─────────┤ │二 │TR2502 │7 │台北縣林口鄉│偵(三)卷P60 │ │  ├────┼───────┤粉寮五六之六│         │ │ │TR3402 │1 │號 │ │ │ ├────┼───────┤ │ │ │ │TR2105 │2 │(台力倉儲) │ │ ├──┼────┼───────┼──────┼─────────┤ │三 │TR2502 │12 │台北縣五股鄉│偵(三)卷P73 │ │ ├────┼───────┤新五路二段 │ │ │ │TR2988I │3 │一三0號 │ │ │ ├────┼───────┤ │ │ │ │TR2105 │2 │(通盈貨運有 │ │ │ ├────┼───────┤ 限公司) │ │ │ │TR3402 │2 │ │ │ │ ├────┼───────┤ │ │ │ │型號不明│10 │ │ │ ├──┼────┼───────┼──────┼─────────┤ │四 │TR2988I │2 │台北縣蘆竹鄉│偵(一)卷P122 │ │ ├────┼───────┤山林路四三二│ │ │ │TR2105 │118 │之一號 │ │ │ ├────┼───────┤ │ │ │ │TR21SVA │4 │ │ │ │ ├────┼───────┤ │ │ │ │TR2502 │82 │ │ │ ├──┼────┼───────┼──────┼─────────┤ │五 │TR21SVA │62 │台北縣粉寮路│偵(二)卷P145 │ │ ├────┼───────┤五十六之六號│偵(一)卷P187 │ │ │TR2502 │68 │ │ │ │ │ │ │(台力倉庫) │ │ ├──┼────┼───────┼──────┼─────────┤ │六 │TR2502 │14 │台北巿和平西│偵(二)卷P150 │ │ │ │ │路三段三二三│偵(一)卷P187 │ │ │ │ │號、三三五號│ │ │ │ │ │ │ │ │ │ │ │(泰瑞公司倉 │ │ │ │ │ │ 庫) │ │ ├──┼────┼───────┼──────┼─────────┤ │七 │TR2102 │4 │贓物庫 │偵(一)卷P80 │ │ ├────┼───────┤ │ │ │ │TR2105 │2 │ │ │ │ ├────┼───────┤ │ │ │ │TR2502 │6 │ │ │ │ ├────┼───────┤ │ │ │ │TR21SV │2 │ │ │ │ ├────┼───────┤ │ │ │ │CTV2104 │1 │ │ │ ├──┼────┼───────┼──────┼─────────┤ │編號│電視型號│庫存數量(台) │庫存廠商 │備註 │ ├──┼────┼───────┼──────┼─────────┤ │八 │TR2105 │6 │遠百愛買 │偵(一)卷P237 │ │ ├────┼───────┤ │ │ │ │TR2502 │11 │ │ │ │ ├────┼───────┤ │ │ │ │TR29SRA │2 │ │ │ ├──┼────┼───────┼──────┼─────────┤ │九 │TR2502 │20 │大潤發 │偵(一)卷P303 │ └──┴────┴───────┴──────┴─────────┘ 附表九: ┌────┬────┬───────────────┬──────┐ │被告姓名│捐款金額│受捐助機構 │備註 │ ├────┼────┼───────────────┼──────┤ │甲○○ │十萬元 │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台灣│本院㈣卷p57 │ │ │ │台南辦事處 │ │ │    ├────┼───────────────┼──────┤ │ │十萬元 │台南巿觀護志工協進會   │本院㈣卷p57 │ │ ├────┼───────────────┼──────┤ │ │十萬元 │財團法人台灣更生保護會台南分會│本院㈣卷p58 │ │ ├────┼───────────────┼──────┤ │ │十萬元 │中華社會福利聯合勸募協會 │本院㈣卷p59 │ │ ├────┼───────────────┼──────┤ │ │十二萬二│創世基金會 │本院㈣卷p59 │ │ │千元 │ │ │ ├────┼────┼───────────────┼──────┤ │丙○○ │五萬元 │財團法人台灣更生保護會台南分會│本院㈣卷p62 │ │ ├────┼───────────────┼──────┤ │ │五萬元 │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台灣│本院㈣卷p63 │ │ │ │台南辦事處 │ │ ├────┼────┼───────────────┼──────┤ │戊○○ │七萬元 │創世基金會 │本院㈣卷p34 │ │ ├────┼───────────────┼──────┤ │ │七萬元 │中華社會福利聯合勸募協會 │本院㈣卷p35 │ │ ├────┼───────────────┼──────┤ │ │七萬元 │台南巿觀護志工協進會   │本院㈣卷p36 │ │ ├────┼───────────────┼──────┤ │ │七萬元 │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台灣│本院㈣卷p37 │ │ │ │台南辦事處 │ │ │ ├────┼───────────────┼──────┤ │ │七萬元 │財團法人台灣更生保護會台南分會│本院㈣卷p38 │ ├────┼────┼───────────────┼──────┤ │乙○○ │七萬五千│台南巿觀護志工協進會   │本院㈣卷p65 │ │    │元 │ │ │ │ ├────┼───────────────┼──────┤ │ │七萬五千│中華社會福利聯合勸募協會 │本院㈣卷p66 │ │    │元 │ │ │ │ ├────┼───────────────┼──────┤ │ │七萬五千│財團法人台灣更生保護會台南分會│本院㈣卷p67 │ │    │元 │ │ │ ├────┼────┼───────────────┼──────┤ │丁○○ │五萬元 │財團法人罕見疾病基金會 │本院㈣卷p219│ │ ├────┼───────────────┼──────┤ │ │五萬元 │台南縣國中小學學生紓困助學金專│本院㈣卷p219│ │ │ │戶管理委員會 │ │ │ ├────┼───────────────┼──────┤ │ │五萬元 │台南巿國民中小學學生紓困助學金│本院㈣卷p219│ │ │ │專戶管理委員會 │ │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修正前刑法第340條 以犯第三百三十九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55條 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之原產國或品質,為虛偽之標記或其他表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自外國輸入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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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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