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788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788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另案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788號
(另案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