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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788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19 日

法官張銘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788號

公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另案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銘晃

                書記官 林憶梅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788號於民國 95 年 06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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