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38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381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住高雄市
(現在臺灣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39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2、4所示參罪,應分別減刑為如附表「減刑後徒刑欄」所示之徒刑,與編號3所示之罪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所示罪,經本院、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中編號1、2、4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編號3所示之罪宣告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修正前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