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01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019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屏東戒治所強制戒治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54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持有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10月16日起至95年10月18日止犯持有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1784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5567號、第15568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沒收不在減刑範圍,應照原判決執行,附此敘明。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