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2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23號
- 上訴人
- 甲○○
- 即被告
- 選任辯護人
- 張蓁騏律師
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
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
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
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
一條定有明文。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
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八日九十六年度重訴字第廿三號第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然未於上訴狀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本院
爰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之二十日內即九十
七年四月廿六日前補正具體上訴理由,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