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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2158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吳坤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簡字第2158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另案強制戒治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竊盜,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
    320 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
    項、第2項前段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吳坤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莊淑雅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  日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2158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