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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7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柯顯卿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7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在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伍罪,應分別減刑為如附表「減刑後徒刑欄」所示之徒刑,其中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肅清煙毒條例等五罪,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2、3所示貳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第12條,刑法修正前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廢止前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柯顯卿

                  書記官 郭子誠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7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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