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7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在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伍罪,應分別減刑為如附表「減刑後徒刑欄」所示之徒刑,其中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肅清煙毒條例等五罪,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2、3所示貳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第12條,刑法修正前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廢止前第二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