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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244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包梅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244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3957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2之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詳如附表編號2所載,與附表編號1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拾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下列附表所示時間犯該附表所示之罪,經分別判處如該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下列附表編號2之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1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原案沒收不在減刑範圍之內,應照原判決執行,併此敘明。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刑法修正前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包梅真

              書記官 李淑秋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         1                  │         2                  │
├───────┼──────────────┼──────────────┤
│罪    名      │    懲治盜匪條例            │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9年10月             │有期徒刑4月                 │
│              │                            │                            │
├───────┼──────────────┼──────────────┤
│所犯法條      │懲治盜匪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4條  │
│              │                            │第3項                       │
├───────┼──────────────┼──────────────┤
│犯罪日期      │87年3月25日                 │87年3月25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南地檢署87年度偵字第3977號│臺南地檢署87年度偵字第3977號│
│年度及案號    │                            │                            │
├───┬───┼──────────────┼──────────────┤
│  最  │法  院│臺南地方法院                │臺南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案  號│87年度訴字第650號          │87年度訴字第650號           │
│  實  ├───┼──────────────┼──────────────┤
│  審  │判決日│87年8月13日                 │87年8月13日                 │
├───┼───┼──────────────┼──────────────┤
│  確  │法  院│臺南地方法院                │臺南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案  號│87年度訴字第650號           │87年度訴字第650號           │
│  決  ├───┼──────────────┼──────────────┤
│      │判決確│87年9月28日                 │87年9月28日                 │
│      │定日  │                            │                            │
├───┴───┼──────────────┼──────────────┤
│合於中華民國  │依該條例第3條第1項第17款規定│依該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 │
│九十六年罪犯  │,不予減刑。                │,應予減刑。                │
│減刑條例條款  │                            │                            │
├───────┼──────────────┼──────────────┤
│減刑後刑度    │不予減刑                    │有期徒刑2月                 │
├───────┼──────────────┴──────────────┤
│減刑後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10月。                                         │
│刑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244號於民國 96 年 09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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