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24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244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3957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2之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詳如附表編號2所載,與附表編號1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拾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下列附表所示時間犯該附表所示之罪,經分別判處如該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下列附表編號2之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1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原案沒收不在減刑範圍之內,應照原判決執行,併此敘明。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刑法修正前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 1 │ 2 │ ├───────┼──────────────┼──────────────┤ │罪 名 │ 懲治盜匪條例 │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9年10月 │有期徒刑4月 │ │ │ │ │ ├───────┼──────────────┼──────────────┤ │所犯法條 │懲治盜匪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4條 │ │ │ │第3項 │ ├───────┼──────────────┼──────────────┤ │犯罪日期 │87年3月25日 │87年3月25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南地檢署87年度偵字第3977號│臺南地檢署87年度偵字第3977號│ │年度及案號 │ │ │ ├───┬───┼──────────────┼──────────────┤ │ 最 │法 院│臺南地方法院 │臺南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案 號│87年度訴字第650號 │87年度訴字第650號 │ │ 實 ├───┼──────────────┼──────────────┤ │ 審 │判決日│87年8月13日 │87年8月13日 │ ├───┼───┼──────────────┼──────────────┤ │ 確 │法 院│臺南地方法院 │臺南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案 號│87年度訴字第650號 │87年度訴字第650號 │ │ 決 ├───┼──────────────┼──────────────┤ │ │判決確│87年9月28日 │87年9月28日 │ │ │定日 │ │ │ ├───┴───┼──────────────┼──────────────┤ │合於中華民國 │依該條例第3條第1項第17款規定│依該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 │ │九十六年罪犯 │,不予減刑。 │,應予減刑。 │ │減刑條例條款 │ │ │ ├───────┼──────────────┼──────────────┤ │減刑後刑度 │不予減刑 │有期徒刑2月 │ ├───────┼──────────────┴──────────────┤ │減刑後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10月。 │ │刑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