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2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丙○○
- 選任辯護人
- 徐美玉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黃紹文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黃溫信律師
- 被告
- 乙○○
- 選任辯護人
- 方文賢律師
- 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江大寧律師
- 號3樓之2
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
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
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
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
一條定有明文。上列上訴人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
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八日九十六年度重訴字第十二號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渠等上訴狀均未敘述上訴理由,本
院爰依上開規定,限被告丙○○、陳胤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二十
日後之五日內即九十七年五月二日前,被告甲○○應於上訴期間
屆滿二十日後之五日內即九十七年五月一日前補正具體上訴理由
,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