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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14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吳坤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114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在臺灣澎湖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47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二、四之犯罪,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附表編號二與編號一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貳月,褫奪公權拾年。附表編號四與編號三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壹月。

理由

一、受刑人於附表所列日期犯販賣毒品等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編號2、4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分別與編號1、3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吳坤芳

                書記官 莊淑雅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14號於民國 97 年 0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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