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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283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蔡奇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283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臺南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中)

上列受刑人因偽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7年度聲減字第1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偽證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六日犯偽證罪,經本院於九十六年三月二十日以九十五年訴字第一六一七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四五九四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三年確定,嗣經本院以九十七年度撤緩字第二○號撤銷緩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項但書、第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蔡奇秀

                書記官 黃瓊蘭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283號於民國 97 年 04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