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1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2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147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文哲 指定辯護人 林宜靜公設辯護人 被 告 甲○○ 指定辯護人 乙○○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爭執證據能力之有無,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各項證據之證據能力之認定,詳如附表一、二之「本院認定有無證據能力」欄所載。 理 由 各項證據之證據能力之認定,詳如附表一、二之「本院認定有無證據能力」欄所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7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蘇義洲 法 官 童來好 法 官 黃瑪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玉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7 日 附表一:被告蔡文哲部分 壹、檢察官提出之證據資料 一、供述證據: ┌──┬─────┬──────┬───────┬───┬───┬──────────┐ │編號│檢方之證據│頁次 │檢方之待證事項│被告之│本院認│本院認定之理由 │ │ │資料 │ │ │主張 │定有無│(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 │ │ │ │ │ │證據能│刑訴法) │ │ │ │ │ │ │力 │ │ ├──┼─────┼──────┼───────┼───┼───┼──────────┤ │1-1 │被告蔡文哲│⑴台南市警察│被告蔡文哲坦承│無意見│⑴有 │⑴被告之供述具有自然│ │ │於警詢中之│局第三分局 │於97年6月20日 │ │⑵有 │ 關聯性,且出於任意│ │ │供述 │00000000000 │以500元之價格 │ │⑶有 │ 性,與事實相符,當│ │ │ │號卷7至10 │,販賣毒品海洛│ │ │ 有證據能力。 │ │ │ │⑵台南市警察│因1包予黃麗惠 │ │ │⑵同⑴ │ │ │ │局第三分局 │,97年7月17日 │ │ │⑶同⑴ │ │ │ │0000000000 │以1000元之價格│ │ │ │ │ │ │號卷頁1至3 │,販賣毒品海洛│ │ │ │ │ │ │⑶偵查卷97年│因1包予黃麗惠 │ │ │ │ │ │ │度偵字第 │;97年5月上旬 │ │ │ │ │ │ │11449號卷頁 │,以1000元之價│ │ │ │ │ │ │79至81 │格,販賣安非他│ │ │ │ │ │ │ │命1包予段榮宗 │ │ │ │ │ │ │ │;97年5、6月間│ │ │ │ │ │ │ │,以500元或 │ │ │ │ │ │ │ │1000元之價格,│ │ │ │ │ │ │ │販賣毒品海洛因│ │ │ │ │ │ │ │予王傳進3次。 │ │ │ │ ├──┼─────┼──────┼───────┼───┼───┼──────────┤ │1-2 │被告蔡文哲│⑴偵查卷97年│同上 │無意見│⑴有 │⑴被告之供述具有自然│ │ │於偵查中之│度偵字第 │ │ │⑵有 │ 關聯性,且出於任意│ │ │供述 │11449號卷頁 │ │ │⑶無 │ 性,與事實相符,當│ │ │ │27至29 │ │ │⑷有 │ 有證據能力。 │ │ │ │⑵同上卷頁 │ │ │ │⑵同⑴ │ │ │ │89 │ │ │ │⑶其係以證人身分具結│ │ │ │⑶同上卷頁89│ │ │ │ 後所為之陳述,惟就│ │ │ │至91 │ │ │ │ 被告蔡文哲本人而言│ │ │ │⑷同上卷頁 │ │ │ │ 仍屬供述,是須以被│ │ │ │109至111 │ │ │ │ 告身分訊問後始能取│ │ │ │ │ │ │ │ 得證據能力,故其於│ │ │ │ │ │ │ │ 偵訊時所為之證述依│ │ │ │ │ │ │ │ 刑訴法第156條I無證│ │ │ │ │ │ │ │ 據能力 │ │ │ │ │ │ │ │⑷同⑴ │ │ │ │ │ │ │ │ │ ├──┼─────┼──────┼───────┼───┼───┼──────────┤ │2-1 │證人王傳進│台南市警察局│證述向被告蔡文│無意見│有 │被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 │ │於警詢中之│第三分局 │哲購買毒品海洛│ │ │時表示無意見,且迄未│ │ │證述 │0000000000 │因20餘次,價格│ │ │聲明異議,依刑訴法第│ │ │ │號卷頁15至20│1000元至1500 │ │ │159條之5Ⅱ視為有前項│ │ │ │ │元不等,其中有│ │ │之同意,是以,依刑訴│ │ │ │ │3、4次係由共同│ │ │法第159條之5Ⅰ得為證│ │ │ │ │被告甲○○1人 │ │ │據 │ │ │ │ │前來與其交易,│ │ │ │ │ │ │ │另有2、3次係由│ │ │ │ │ │ │ │共同被告甲○○│ │ │ │ │ │ │ │與被告蔡文哲一│ │ │ │ │ │ │ │同前來交易。 │ │ │ │ ├──┼─────┼──────┼───────┼───┼───┼──────────┤ │2-2 │證人王傳進│⑴偵查卷97年│同上 │無意見│⑴有 │⑴證人於偵查中具結向│ │ │於偵查中之│度偵字第 │ │ │⑵有 │ 檢察官所為之陳述,│ │ │證述 │11449 號卷頁│ │ │ │ 無顯不可信之情況,│ │ │ │37至38 │ │ │ │ 依刑訴法第159條之1│ │ │ │⑵同上卷頁 │ │ │ │ Ⅱ得為證據,且有自│ │ │ │125至126 │ │ │ │ 然關聯性 │ │ │ │ │ │ │ │⑵同⑴ │ │ │ │ │ │ │ │ │ ├──┼─────┼──────┼───────┼───┼───┼──────────┤ │3-1 │證人黃麗惠│台南市警察局│證述向被告蔡文│無意見│有 │被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 │ │於警詢中之│第三分局 │哲購買毒品海洛│ │ │時表示無意見,且迄未│ │ │證述 │00000000000 │因4次,第4次由│ │ │聲明異議,依刑訴法第│ │ │ │號卷頁26至30│共同被告甲○○│ │ │159條之5Ⅱ視為有前項│ │ │ │ │1人出面與其交 │ │ │之同意,是以,依刑訴│ │ │ │ │易。 │ │ │法第159條之5Ⅰ得為證│ │ │ │ │ │ │ │據 │ ├──┼─────┼──────┼───────┼───┼───┼──────────┤ │3-2 │證人黃麗惠│⑴偵查卷97年│同上 │無意見│⑴有 │⑴證人於偵查中具結向│ │ │於偵查中之│度偵字第 │ │ │⑵有 │ 檢察官所為之陳述,│ │ │證述 │11449號卷頁 │ │ │ │ 無顯不可信之情況,│ │ │ │47至48 │ │ │ │ 依刑訴法第159條之1│ │ │ │⑵同上卷頁 │ │ │ │ Ⅱ得為證據,且有自│ │ │ │131至132 │ │ │ │ 然關聯性 │ │ │ │ │ │ │ │⑵同⑴ │ │ │ │ │ │ │ │ │ ├──┼─────┼──────┼───────┼───┼───┼──────────┤ │4-1 │證人郭鴻祺│台南市警察局│證述與段榮宗一│無意見│有 │被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 │ │於警詢中之│第三分局 │同向被告蔡文哲│ │ │時表示無意見,且迄未│ │ │證述 │00000000000 │購買毒品海洛因│ │ │聲明異議,依刑訴法第│ │ │ │號卷頁21至25│及安非他命3次 │ │ │159條之5Ⅱ視為有前項│ │ │ │ │,每次每人出資│ │ │之同意,是以,依刑訴│ │ │ │ │500元,3次交易│ │ │法第159條之5Ⅰ得為證│ │ │ │ │毒品共同被告方│ │ │據 │ │ │ │ │菀俞均有與被告│ │ │ │ │ │ │ │蔡文哲一同前來│ │ │ │ │ │ │ │,並由共同被告│ │ │ │ │ │ │ │甲○○與段榮宗│ │ │ │ │ │ │ │交易毒品 │ │ │ │ ├──┼─────┼──────┼───────┼───┼───┼──────────┤ │4-2 │證人郭鴻祺│⑴97年度偵字│同上 │無意見│⑴有 │⑴證人於偵查中具結向│ │ │於偵查中之│第11449號卷 │ │ │⑵有 │ 檢察官所為之陳述,│ │ │證述 │頁42至43 │ │ │ │ 無顯不可信之情況,│ │ │ │⑵同上卷頁 │ │ │ │ 依刑訴法第159條之1│ │ │ │44至45 │ │ │ │ Ⅱ得為證據,且有自│ │ │ │ │ │ │ │ 然關聯性 │ │ │ │ │ │ │ │⑵同⑴ │ ├──┼─────┼──────┼───────┼───┼───┼──────────┤ │5-1 │證人段榮宗│台南市警察局│證述與郭鴻祺一│無意見│有 │被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 │ │於警詢中之│第三分局 │同向被告蔡文哲│ │ │時表示無意見,且迄未│ │ │證述 │00000000000 │購買毒品海洛因│ │ │聲明異議,依刑訴法第│ │ │ │號卷頁11至14│及安非他命3次 │ │ │159條之5Ⅱ視為有前項│ │ │ │ │,每次每人出資│ │ │之同意,是以,依刑訴│ │ │ │ │500元,其中第2│ │ │法第159條之5Ⅰ得為證│ │ │ │ │次交易共同被告│ │ │據 │ │ │ │ │甲○○有與被告│ │ │ │ │ │ │ │蔡文哲一同前來│ │ │ │ │ │ │ │,並由共同被告│ │ │ │ │ │ │ │甲○○與其交易│ │ │ │ │ │ │ │。 │ │ │ │ ├──┼─────┼──────┼───────┼───┼───┼──────────┤ │5-2 │證人段榮宗│⑴偵查卷97年│同上 │無意見│⑴有 │⑴證人於偵查中具結向│ │ │於偵查中之│度偵字第 │ │ │⑵有 │ 檢察官所為之陳述,│ │ │證述 │11449號卷頁 │ │ │ │ 無顯不可信之情況,│ │ │ │34 至35 │ │ │ │ 依刑訴法第159條之1│ │ │ │⑵同上卷頁 │ │ │ │ Ⅱ得為證據,且有自│ │ │ │128至129 │ │ │ │ 然關聯性 │ │ │ │ │ │ │ │⑵同⑴ │ │ │ │ │ │ │ │ │ ├──┼─────┼──────┼───────┼───┼───┼──────────┤ │6 │證人甲○○│臺南市警察局│證述被告蔡文哲│無意見│有 │被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 │ │於警詢中之│第三分局 │曾於97年7月17 │ │ │時表示無意見,且迄未│ │ │證述 │00000000000 │日,要其至台南│ │ │聲明異議,依刑訴法第│ │ │ │號卷頁1至6 │市○區○○路上│ │ │159條之5Ⅱ視為有前項│ │ │ │ │麥當勞前,以 │ │ │之同意,是以,依刑訴│ │ │ │ │1000元之價格,│ │ │法第159條之5Ⅰ得為證│ │ │ │ │販賣毒品海洛因│ │ │據 │ │ │ │ │1包予黃麗惠; │ │ │ │ │ │ │ │另於97年5、6月│ │ │ │ │ │ │ │間,由被告蔡文│ │ │ │ │ │ │ │哲開車搭載其至│ │ │ │ │ │ │ │台南市安南區鎮│ │ │ │ │ │ │ │安宮旁,與段榮│ │ │ │ │ │ │ │宗及王傳進交易│ │ │ │ │ │ │ │毒品,次數不超│ │ │ │ │ │ │ │過5次。 │ │ │ │ └──┴─────┴──────┴───────┴───┴───┴──────────┘ 二、非供述證據: ┌──┬─────┬──────┬───────┬───┬───┬──────────┐ │編號│檢方之證據│頁次 │檢方之待證事項│被告之│本院認│本院認定之理由 │ │ │資料 │ │ │主張 │定有無│(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 │ │ │ │ │ │證據能│刑訴法) │ │ │ │ │ │ │力 │ │ ├──┼─────┼──────┼───────┼───┼───┼──────────┤ │1 │扣案如起訴│台南市警察局│被告蔡文哲持有│無意見│有 │依法定程序取得,且有│ │ │書事實欄所│第三分局 │毒品及販賣毒品│ │ │自然關聯性 │ │ │載之物 │00000000000 │所用之物 │ │ │ │ │ │ │號卷頁6 │ │ │ │ │ ├──┼─────┼──────┼───────┼───┼───┼──────────┤ │2 │0000000000│台南市警察局│被告蔡文哲所使│無意見│有 │依刑訴第159條之4①,│ │ │號行動電話│第三分局 │用之0000000000│ │ │得為證據,且有自然關│ │ │通聯記錄1 │0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於│ │ │聯性 │ │ │份 │號卷頁30至36│97年6月20日至 │ │ │ │ │ │ │、偵查卷97年│29日期間,與王│ │ │ │ │ │ │度偵字第 │傳進所使用之 │ │ │ │ │ │ │11449號卷頁 │0000000000號行│ │ │ │ │ │ │51至53、70 │動電話有通聯記│ │ │ │ │ │ │ │錄,另於97年7 │ │ │ │ │ │ │ │月1日至30日, │ │ │ │ │ │ │ │與黃麗惠所使用│ │ │ │ │ │ │ │之0000000000號│ │ │ │ │ │ │ │行動電話有通聯│ │ │ │ │ │ │ │記錄。 │ │ │ │ │ │ │ │ │ │ │ │ ├──┼─────┼──────┼───────┼───┼───┼──────────┤ │3 │法務部調查│偵查卷97年度│扣案10包海洛因│無意見│有 │依刑訴第159條之4①,│ │ │局濫用藥物│偵字第11449 │合計淨重3.38公│ │ │得為證據,且有自然關│ │ │實驗鑑定書│號卷頁75 │克,純度25.84 │ │ │聯性 │ │ │一份 │ │%,純度淨重 │ │ │ │ │ │ │ │0.87公克。 │ │ │ │ ├──┼─────┼──────┼───────┼───┼───┼──────────┤ │4 │台南市警察│台南市警察局│海洛因10包,安│無意見│有 │依刑訴第159條之4①,│ │ │局第三分局│第三分局 │非他命5包 │ │ │得為證據,且有自然關│ │ │查獲蔡文哲│00000000000 │ │ │ │聯性 │ │ │涉毒品案初│號卷頁8 │ │ │ │ │ │ │步檢驗報告│ │ │ │ │ │ │ │書一份 │ │ │ │ │ │ └──┴─────┴──────┴───────┴───┴───┴──────────┘ 貳、辯護人聲請調查之證據資料 一、非供述證據: ┌──┬─────┬──────┬───────┬───┬───┬──────────┐ │編號│證據資料 │頁次 │待證事項 │公訴人│本院認│本院認定之理由 │ │ │ │ │ │之主張│定有無│(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 │ │ │ │ │ │證據能│刑訴法) │ │ │ │ │ │ │力 │ │ ├──┼─────┼──────┼───────┼───┼───┼──────────┤ │1 │台南市警察│院卷頁106 │該局並未查獲被│未表示│有 │依刑訴第159條之4①,│ │ │局第三分局│ │告蔡文哲所提供│意見 │ │得為證據,且有自然關│ │ │函 │ │張世昌涉嫌販賣│ │ │聯性 │ │ │ │ │毒品案件 │ │ │ │ └──┴─────┴──────┴───────┴───┴───┴──────────┘ 參、本院依職權調查之證據資料 一、非供述證據: ┌──┬─────┬──────┬───────┬───┬───┬───┬──────────┐ │編號│證據資料 │頁次 │待證事項 │被告之│公訴人│本院認│本院認定之理由 │ │ │ │ │ │主張 │之主張│定有無│(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 │ │ │ │ │ │ │證據能│刑訴法) │ │ │ │ │ │ │ │力 │ │ ├──┼─────┼──────┼───────┼───┼───┼───┼──────────┤ │1 │證人王傳進│院卷頁26至57│證人王傳進、黃│未表示│未表示│有 │依刑訴第159條之4①,│ │ │、黃麗惠、│ │麗惠、郭鴻祺、│意見 │意見 │ │得為證據,且有自然關│ │ │郭鴻祺、段│ │段榮宗、甲○○│ │ │ │聯性 │ │ │榮宗、方菀│ │均有毒品前科 │ │ │ │ │ │ │俞之台灣高│ │ │ │ │ │ │ │ │等法院被告│ │ │ │ │ │ │ │ │前案紀錄表│ │ │ │ │ │ │ │ │各一份 │ │ │ │ │ │ │ ├──┼─────┼──────┼───────┼───┼───┼───┼──────────┤ │2 │證人張世昌│院卷頁77至 │證人張世昌之前│未表示│未表示│有 │依刑訴第159條之4①,│ │ │之台灣高等│103 │科紀錄 │意見 │意見 │ │得為證據,且有自然關│ │ │法院被告前│ │ │ │ │ │聯性 │ │ │案紀錄表一│ │ │ │ │ │ │ │ │份 │ │ │ │ │ │ │ └──┴─────┴──────┴───────┴───┴───┴───┴──────────┘ 附表二:被告甲○○部分 壹、檢察官提出之證據資料 一、供述證據: ┌──┬─────┬──────┬───────┬───┬───┬──────────┐ │編號│檢方之證據│頁次 │檢方之待證事項│被告之│本院認│本院認定之理由 │ │ │資料 │ │ │主張 │定有無│(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 │ │ │ │ │ │證據能│刑訴法) │ │ │ │ │ │ │力 │ │ ├──┼─────┼──────┼───────┼───┼───┼──────────┤ │1-1 │被告甲○○│台南市警察局│坦承全部犯罪事│無意見│有 │被告之供述具有自然關│ │ │於警詢之供│第三分局 │實 │ │ │聯性,且出於任意性,│ │ │述 │00000000000 │ │ │ │與事實相符,當有證據│ │ │ │號卷頁1至5 │ │ │ │能力。 │ ├──┼─────┼──────┼───────┼───┼───┼──────────┤ │1-2 │被告甲○○│⑴偵查卷97年│同上 │無意見│⑴有 │⑴被告之供述具有自然│ │ │於偵查中之│度偵緝字第 │ │ │⑵有 │ 關聯性,且出於任意│ │ │供述 │1446 號卷頁 │ │ │ │ 性,與事實相符,當│ │ │ │20至22 │ │ │ │ 有證據能力。 │ │ │ │⑵同上卷頁25│ │ │ │⑵同上 │ │ │ │至26 │ │ │ │ │ ├──┼─────┼──────┼───────┼───┼───┼──────────┤ │2-1 │證人即共同│⑴台南市警察│證述部分與被告│無意見│⑴有 │⑴被告於本院行準備程│ │ │被告蔡文哲│局第三分局 │甲○○共同販賣│ │⑵有 │ 序時表示無意見,且│ │ │於警詢中之│00000000000 │毒品海洛因及安│ │ │ 迄未聲明異議,依刑│ │ │證述 │號卷7至10 │非他命之犯行 │ │ │ 訴法第159條之5Ⅱ視│ │ │ │⑵偵查卷97年│ │ │ │ 為有前項之同意,是│ │ │ │度偵字第 │ │ │ │ 以,依刑訴法第159 │ │ │ │11449號卷頁 │ │ │ │ 條之5Ⅰ得為證據 │ │ │ │79至81 │ │ │ │⑵同上 │ ├──┼─────┼──────┼───────┼───┼───┼──────────┤ │2-2 │證人即共同│⑴偵查卷97年│同上 │無意見│⑴無 │⑴本件檢察官係以被告│ │ │被告蔡文哲│度偵字第 │ │ │⑵有 │ 身份傳喚蔡文哲,惟│ │ │於偵查中之│11449號卷頁 │ │ │⑶無 │ 就被告甲○○而言,│ │ │證述 │27至29 │ │ │ │ 屬被告以外之人,須│ │ │ │⑵同上卷頁 │ │ │ │ 以證人身分經具結訊│ │ │ │89至91 │ │ │ │ 問後始能取得證據能│ │ │ │⑶同上卷頁 │ │ │ │ 能力,是依刑訴法第│ │ │ │109至111 │ │ │ │ 158條之3無證據能力│ │ │ │ │ │ │ │⑵證人於偵查中具結向│ │ │ │ │ │ │ │ 檢察官所為之陳述,│ │ │ │ │ │ │ │ 無顯不可信之情況,│ │ │ │ │ │ │ │ 依刑訴法第159條之1│ │ │ │ │ │ │ │ Ⅱ得為證據,且有自│ │ │ │ │ │ │ │ 然關聯性 │ │ │ │ │ │ │ │⑶同⑴ │ ├──┼─────┼──────┼───────┼───┼───┼──────────┤ │3-1 │證人王傳進│台南市警察局│證述向共同被告│無意見│有 │被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 │ │於警詢中之│第三分局 │蔡文哲購買毒品│ │ │時表示無意見,且迄未│ │ │證述 │00000000000 │海洛因20餘次,│ │ │聲明異議,依刑訴法第│ │ │ │號卷頁15至20│價格1000元至 │ │ │159條之5Ⅱ視為有前項│ │ │ │ │1500 元不等, │ │ │之同意,是以,依刑訴│ │ │ │ │其中有3、4次係│ │ │法第159條之5Ⅰ得為證│ │ │ │ │由被告甲○○1 │ │ │據 │ │ │ │ │人前來與其交易│ │ │ │ │ │ │ │,另有2、3次係│ │ │ │ │ │ │ │由被告甲○○與│ │ │ │ │ │ │ │共同被告蔡文哲│ │ │ │ │ │ │ │一同前來交易。│ │ │ │ ├──┼─────┼──────┼───────┼───┼───┼──────────┤ │3-2 │證人王傳進│⑴偵查卷97年│同上 │無意見│⑴有 │⑴證人於偵查中具結向│ │ │於偵查中之│度偵字第 │ │ │⑵有 │ 檢察官所為之陳述,│ │ │證述 │13128號卷頁 │ │ │ │ 無顯不可信之情況,│ │ │ │20至22 │ │ │ │ 依刑訴法第159條之1│ │ │ │⑵偵查卷97年│ │ │ │ Ⅱ得為證據,且有自│ │ │ │度偵字第 │ │ │ │ 然關聯性 │ │ │ │11449 號卷頁│ │ │ │⑵同⑴ │ │ │ │37至38 │ │ │ │ │ ├──┼─────┼──────┼───────┼───┼───┼──────────┤ │4-1 │證人黃麗惠│台南市警察局│證述向共同被告│無意見│有 │被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 │ │於警詢中之│第三分局 │蔡文哲購買毒品│ │ │時表示無意見,且迄未│ │ │證述 │00000000000 │海洛因4次,第4│ │ │聲明異議,依刑訴法第│ │ │ │號卷頁26至30│次由被告甲○○│ │ │159條之5Ⅱ視為有前項│ │ │ │ │1人出面與其交 │ │ │之同意,是以,依刑訴│ │ │ │ │易。 │ │ │法第159條之5Ⅰ得為證│ │ │ │ │ │ │ │據 │ ├──┼─────┼──────┼───────┼───┼───┼──────────┤ │4-2 │證人黃麗惠│⑴偵查卷97年│同上 │無意見│⑴有 │⑴證人於偵查中具結向│ │ │於偵查中之│度偵字第 │ │ │⑵有 │ 檢察官所為之陳述,│ │ │證述 │13128號卷頁 │ │ │ │ 無顯不可信之情況,│ │ │ │26至28 │ │ │ │ 依刑訴法第159條之1│ │ │ │⑵偵查卷97年│ │ │ │ Ⅱ得為證據,且有自│ │ │ │度偵字第 │ │ │ │ 然關聯性 │ │ │ │11449號卷頁 │ │ │ │⑵同⑴ │ │ │ │47至48 │ │ │ │ │ ├──┼─────┼──────┼───────┼───┼───┼──────────┤ │5-1 │證人郭鴻祺│台南市警察局│證述與段榮宗一│無意見│有 │被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 │ │於警詢中之│第三分局 │同向共同被告蔡│ │ │時表示無意見,且迄未│ │ │證述 │00000000000 │文哲購買毒品海│ │ │聲明異議,依刑訴法第│ │ │ │號卷頁21至25│洛因及安非他命│ │ │159條之5Ⅱ視為有前項│ │ │ │ │3次,每次每人 │ │ │之同意,是以,依刑訴│ │ │ │ │出資500元,3次│ │ │法第159條之5Ⅰ得為證│ │ │ │ │交易毒品被告方│ │ │據 │ │ │ │ │菀俞均有與共同│ │ │ │ │ │ │ │被告蔡文哲一同│ │ │ │ │ │ │ │前來,並由被告│ │ │ │ │ │ │ │甲○○與段榮宗│ │ │ │ │ │ │ │交易毒品 │ │ │ │ ├──┼─────┼──────┼───────┼───┼───┼──────────┤ │5-2 │證人郭鴻祺│97年度偵字第│同上 │無意見│有 │證人於偵查中具結向檢│ │ │於偵查中之│11449號卷頁 │ │ │ │察官所為之陳述,無顯│ │ │證述 │44至45 │ │ │ │不可信之情況,依刑訴│ │ │ │ │ │ │ │法第159條之1Ⅱ得為證│ │ │ │ │ │ │ │據,且有自然關聯性 │ │ │ │ │ │ │ │ │ ├──┼─────┼──────┼───────┼───┼───┼──────────┤ │6-1 │證人段榮宗│台南市警察局│證述與郭鴻祺一│無意見│有 │被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 │ │於警詢中之│第三分局 │同向共同被告蔡│ │ │時表示無意見,且迄未│ │ │證述 │00000000000 │文哲購買毒品海│ │ │聲明異議,依刑訴法第│ │ │ │號卷頁11至14│洛因及安非他命│ │ │159條之5Ⅱ視為有前項│ │ │ │ │3次,每次每人 │ │ │之同意,是以,依刑訴│ │ │ │ │出資500元,其 │ │ │法第159條之5Ⅰ得為證│ │ │ │ │中第2次交易被 │ │ │據 │ │ │ │ │告甲○○有與共│ │ │ │ │ │ │ │同被告蔡文哲一│ │ │ │ │ │ │ │同前來,並由被│ │ │ │ │ │ │ │告甲○○與其交│ │ │ │ │ │ │ │易。 │ │ │ │ ├──┼─────┼──────┼───────┼───┼───┼──────────┤ │6-2 │證人段榮宗│⑴偵查卷97年│同上 │無意見│⑴有 │⑴證人於偵查中具結向│ │ │於偵查中之│度偵字第 │ │ │⑵有 │ 檢察官所為之陳述,│ │ │證述 │13128號卷頁 │ │ │ │ 無顯不可信之情況,│ │ │ │23至25 │ │ │ │ 依刑訴法第159條之1│ │ │ │⑵偵查卷97年│ │ │ │ Ⅱ得為證據,且有自│ │ │ │度偵字第 │ │ │ │ 然關聯性 │ │ │ │11449號卷頁 │ │ │ │⑵同⑴ │ │ │ │34 至35 │ │ │ │ │ └──┴─────┴──────┴───────┴───┴───┴──────────┘ 二、非供述證據: ┌──┬─────┬──────┬───────┬───┬───┬──────────┐ │編號│檢方之證據│頁次 │檢方之待證事項│被告之│本院認│本院認定之理由 │ │ │資料 │ │ │主張 │定有無│(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 │ │ │ │ │ │證據能│刑訴法) │ │ │ │ │ │ │力 │ │ ├──┼─────┼──────┼───────┼───┼───┼──────────┤ │1 │扣案如起訴│台南市警察局│共同被告蔡文哲│無意見│有 │依法定程序取得,且有│ │ │書事實欄所│第三分局 │持有毒品及販賣│ │ │自然關聯性 │ │ │載之物 │00000000000 │毒品所用之物 │ │ │ │ │ │ │號卷頁6 │ │ │ │ │ ├──┼─────┼──────┼───────┼───┼───┼──────────┤ │2 │0000000000│台南市警察局│共同被告蔡文哲│無意見│有 │依刑訴第159條之4①,│ │ │號行動電話│第三分局 │所使用之 │ │ │得為證據,且有自然關│ │ │通聯記錄1 │00000000000 │0000000000號行│ │ │聯性 │ │ │份 │號卷頁30至36│動電話,於97年│ │ │ │ │ │ │、偵查卷97年│6月20日至29日 │ │ │ │ │ │ │度偵字第 │期間,與王傳進│ │ │ │ │ │ │11449號卷頁 │所使用之 │ │ │ │ │ │ │51至53、70 │0000000000號行│ │ │ │ │ │ │ │動電話有通聯記│ │ │ │ │ │ │ │錄,另於97年7 │ │ │ │ │ │ │ │月1日至30日, │ │ │ │ │ │ │ │與黃麗惠所使用│ │ │ │ │ │ │ │之0000000000號│ │ │ │ │ │ │ │行動電話有通聯│ │ │ │ │ │ │ │記錄。 │ │ │ │ ├──┼─────┼──────┼───────┼───┼───┼──────────┤ │3 │法務部調查│偵查卷97年度│扣案10包海洛因│無意見│有 │依刑訴第159條之4①,│ │ │局濫用藥物│偵字第11449 │合計淨重3.38公│ │ │得為證據,且有自然關│ │ │實驗鑑定書│號卷頁75 │克,純度25.84 │ │ │聯性 │ │ │一份 │ │%,純度淨重 │ │ │ │ │ │ │ │0.87公克。 │ │ │ │ ├──┼─────┼──────┼───────┼───┼───┼──────────┤ │4 │台南市警察│台南市警察局│海洛因10包,安│無意見│有 │依刑訴第159條之4①,│ │ │局第三分局│第三分局 │非他命5包 │ │ │得為證據,且有自然關│ │ │查獲蔡文哲│00000000000 │ │ │ │聯性 │ │ │涉毒品案初│號卷頁8 │ │ │ │ │ │ │步檢驗報告│ │ │ │ │ │ │ │書一份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