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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093號

違反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柯顯卿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易字第1093號

公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刑事第十五庭法 官 柯顯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鋕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093號於民國 98 年 10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著作權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