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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29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蘇碧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易字第29號

公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號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8年1 月22日98年度易字第2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98年3 月23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蘇碧珠

                書記官 許哲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29號於民國 98 年 03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