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2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易字第29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號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8年1 月22日98年度易字第2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98年3 月23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易字第29號
號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8年1 月22日98年度易字第2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98年3 月23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