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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2831號

妨害自由等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周紹武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簡字第2831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丙○○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撤緩偵字第1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丙○○犯如附表所示重利罪共肆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又犯強制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恐嚇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就下列部分予以補充、更正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㈠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 1之貸款金額,更正為:「分
    二次接續借款25萬元」。
  ㈡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11至12行所載:「丙○○
    竟基於恐嚇及以脅迫方式使人行無義務之事之故意…」,更
    正為:「丙○○竟基於以脅迫方式使人行無義務之事之故意
    …」。
  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15至16行所載:「致生危
    害於乙○○之安全」,乃屬贅載,應予刪除。
  ㈣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19至20行所載:「…並出
    言恐嚇乙○○」、第22至23行所載:「…並均恫嚇乙○○」
    ,分別補充並更正為:「…並接續出言恐嚇乙○○」、「…
    並接續恫嚇乙○○」。
  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丙○○於本院調查中所為之自白」、
    「證人甲○○於本院調查中所為之證詞」。
二、被告丙○○所為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1至3所示重
    利犯行,及其對被害人乙○○所為強制犯行,其犯罪時間均
    在民國96年 4月24日之前,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 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爰各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並均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 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
    條第 1項前段、第344條、第304條第1項、第305條、第41條
    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 5款,
    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 2條前段,中華民國96年罪
    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11條,刑法施行法
    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周紹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
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徐晨芳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44條
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
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
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4條第1項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3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
│【附表】                                                              │
├──┬───────┬─────┬──────────────────┤
│編號│犯罪事實      │所犯法條  │罪名及宣告刑                        │
├──┼───────┼─────┼──────────────────┤
│  1 │如聲請簡易判決│刑法第344 │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減為有期徒│
│    │處刑書附表編號│條        │刑壹月,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叁佰元即│
│    │1             │          │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
├──┼───────┼─────┼──────────────────┤
│  2 │如聲請簡易判決│刑法第344 │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減為有期徒│
│    │處刑書附表編號│條        │刑壹月,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叁佰元即│
│    │2             │          │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
├──┼───────┼─────┼──────────────────┤
│  3 │如聲請簡易判決│刑法第344 │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減為有期徒│
│    │處刑書附表編號│條        │刑壹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
│    │3             │          │折算壹日。                          │
├──┼───────┼─────┼──────────────────┤
│  4 │如聲請簡易判決│刑法第344 │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處刑書附表編號│條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4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2831號於民國 99 年 0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自由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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