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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102號

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吳坤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102號

聲明人
甲○○
即受刑人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明人因聲請減刑事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向本院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案件,分別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1127號、96年度簡字第245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6月確定,嗣經檢察官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詎該院96年度聲減字第5179號裁定竟定應執行刑為2年1月,超出上開案件之刑度總和1年8月,實有裁決不當,因而聲明異議云云。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484條之聲明異議,乃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任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而向諭知裁判之法院提出。查本件聲明人主張檢察官有指揮執行不當,而提出本件異議聲明,然核其異議要旨,所指摘者則為定執行刑之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5179號裁定,至於檢察官依據上開裁定指揮執行,難認有何不當之處,聲明人以前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聲明異議,應有誤會,本件異議聲明並無理由,自應裁定駁回其聲明,以資適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坤芳

                書記官 程伊妝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102號於民國 98 年 10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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