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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894號

妨害電腦使用罪等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田幸豔林臻嫺施介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894號

公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建龍
被告
李庭毓
被告
安翌全球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李春松
代表人
前列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蘇千祿律師
被告
曾宥銘

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罪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田幸豔

                   法 官 林臻嫺

                   法 官 施介元

                   書記官 周怡青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894號於民國 100 年 08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電腦使用罪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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