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7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被告
- 現羈押於臺灣臺南看守所
- 指定辯護人
- 陳文欽律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98年4 月7 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上列被告甲○○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8年1 月7 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