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5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7號

公共危險等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蘇義洲朱中和童來好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7號

公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被告
現羈押於臺灣臺南看守所
指定辯護人
陳文欽律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98年4 月7 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上列被告甲○○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8年1 月7 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蘇義洲

法 官 朱中和

法 官 童來好

            書記官 柯貞如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7號於民國 98 年 03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