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8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妨害電腦使用罪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8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894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建龍 被 告 李庭毓 被 告 安翌全球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春松 前列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蘇千祿律師 被 告 曾宥銘 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罪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0 日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田幸豔 法 官 林臻嫺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怡青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