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5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1078號

傷害等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童來好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易字第1078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丙○○

上列被告因毀損及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13647 號),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之1 第4 項但書之情形,應適用通常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檢察官聲請意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其中起訴丙○○夥同蔡侑庭強押甲○○上綽號「彬阿」所駕駛之自小客車,而剝奪甲○○行動自由部分,屬非告訴乃論之罪,經本院另以99年度簡字第1509號為簡易判決)。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即被害人乙○○、甲○○告訴被告丙○○毀損、傷害案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意旨認被告係分別犯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罪及同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該二罪依同法第357 條及287 條前段之規定,均係告訴乃論之罪。茲因告訴人乙○○、甲○○與被告已經調解成立,並經告訴人乙○○、甲○○具狀撤回告訴,有卷附之本院調解筆錄一份及刑事撤回告訴狀一紙在卷可稽,依照前揭說明,本件被告被訴毀損及傷害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童來好

書記官 柯貞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1078號於民國 99 年 07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