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09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1091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毒偵字第1348號、第1349號、第1350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事實
一、甲○○有下列之前科:┌─┬─────┬─────┬─────┬──────┬───┬────┬────┐│編│案由 │判決字號 │判決法院 │宣告刑或定應│定執行│執行完畢│就本案有││號│ │ │ │執行刑 │刑 │日期 │無構成累││ │ │ │ │ │ │ │犯 │├─┼─────┼─────┼─────┼──────┼───┼────┼────┤│1 │麻醉藥品管│82訴831 │本院 │有期徒刑5年3│接續執│96年2月 │有 ││ │理 │ │ │月 │行 │19日 │ │├─┼─────┼─────┼─────┼──────┼───┤ │ ││2 │麻醉藥品管│86易1064 │本院 │有期徒刑5月 │接續執│ │ ││ │理條例 │ │ │ │行 │ │ │├─┼─────┼─────┼─────┼──────┼───┤ │ ││3 │麻醉藥品管│86上訴1598│臺灣高等法│有期徒刑4年 │應執行│ │ ││ │理條例 │ │院臺南分院│ │有期徒│ │ │├─┼─────┼─────┼─────┼──────┤刑4年3│ │ ││4 │麻醉藥品管│86易4738 │本院 │有期徒刑7月 │月(87│ │ ││ │理條例 │ │ │ │聲310 │ │ ││ │ │ │ │ │)(接│ │ ││ │ │ │ │ │續執行│ │ ││ │ │ │ │ │) │ │ │└─┴─────┴─────┴─────┴──────┴───┴────┴────┘
二、甲○○前於民國92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毒聲字第1650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復經本院以92年度毒聲字第2076號裁定送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因無繼續戒治之必要,經本院裁定停止戒治出監,並交付保護管束至93年11月29日期滿,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3年度戒毒偵字第270 號不起訴處分確定。詎甲○○仍不知悔改,於上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5 年內,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分別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如附表一所示)。其於上開受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5 年內,仍因有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即屬於「5 年內再犯」,顯見其再犯率甚高,原實施強制戒治,已無法收其實效。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 犯罪日期 │緩起訴處分字號│
├──┼────────────┼───────┤
│ 一 │96年2月28日至96年3月27日│96毒偵1076 │
├──┼────────────┼───────┤
│ 二 │97年1月29日 │97毒偵352 │
├──┼────────────┼───────┤
│ 三 │97年2月13日 │97毒偵1107 │
├──┼────────────┼───────┤
│ 四 │98年1月7日、98年1月9日 │98毒偵136、157│
├──┼────────────┼───────┤
│ 五 │98年8月20日 │98毒偵1856 │
└──┴────────────┴───────┘
三、甲○○仍不知悔改,於上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5 年內,分
別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
犯意,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地,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共計5 次。嗣甲○○因履行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案緩起訴處分附帶應履行必要命令,分別於99年
3月3日、5 日、18日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室報
到,經該署檢驗人員對其採尿送驗,結果分別呈現如附表二
尿液檢驗結果所示之陽性反應,而分別知悉上情。
四、案經臺南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㈠訊之被告甲○○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並當庭表
示認罪,而經本院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加以審理,則依據刑
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同法第159條第2項之規定,不適用傳
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合先敘明。
㈡按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5 年內再犯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依法追訴,同條例第23條
第2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於93年11月29日強制戒治執行完畢
後,又先後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分別為緩起訴處
分確定(如附表一所示),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及上開處分書各1份附卷可稽。再按,被告於5年內曾經再犯
,縱其三犯本案施用毒品之時間,在初犯受強制戒治執行完
畢釋放5 年以後,仍與「五年後再犯」之情形有別,且因已
於「五年內再犯」,顯見其再犯率甚高,原實施觀察、勒戒
或強制戒治,已無法收其實效,即應由檢察官逕行依法追訴
(最高法院95年度台非字第104 號判決可資參照)。是被告
前受強制戒治執行完畢之日距為本件犯行時雖相隔5 年以上
,然揆諸前揭說明,被告於上開受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5 年
內,仍因有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為緩起訴處分,即屬於「5 年內再犯」,顯見被告之再犯
率甚高,原實施強制戒治,已無法收其實效,而無5 年戒斷
期之存在,本件施用毒品犯行自無再經觀察勒戒、強制戒治
之必要,應由檢察官逕行起訴。是以,被告於觀察、勒戒執
行完畢後5 年內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即應依法追訴
、審理。
貳、實體事項:
㈠訊據被告甲○○對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施用毒品犯行均坦承不
諱。
㈡按安非他命經口服投與後約70% 於24小時內自尿中排出,約
90% 於96小時內自尿中排出,目前國內尿液中甲基安非他命
之檢驗僅鑑定其是否呈陽性反應尚未定其含量,且甲基安非
他命成分之檢出與其投與方式、投與量、個人體質、採尿時
間與檢測儀器之精密度等諸多因素有關,僅憑尿液中呈安非
他命陽性反應,並無法確實推算吸食時間距採集時間之長短
,惟依上述資料推斷,最長可能不會超過4 日,業經行政院
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81年2 月8日 (81)藥檢壹字第001156
號函述明綦詳。再按,海洛因經注射入人體後,約百分之80
於24小時內自尿中排出,一般而言,尿液中能否驗出嗎啡陽
性反應與其投與量、投與途徑、採尿時間、個人體質及檢驗
方法之靈敏度有關,國外曾有文獻報導注射六毫克之海洛因
鹽酸鹽,其代謝物嗎啡之平均可檢出時限約為26小時,業經
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分別於81年9月8日以(81)藥
檢壹字第8114885號函述明此旨綦詳。
㈢經查,被告所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犯行,分別經臺灣臺南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驗人員對其採尿送驗,檢驗結果分別呈現如附
表二尿液檢驗結果所示之陽性反應,並各有如附表二證據方
法欄所示之證據方法在卷可資佐證,核與被告自白相符,是
被告之自白確實出於真實,可採為認定事實之基礎。揆諸前
開說明,足認被告確有分別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地,施用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三次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二次之事
實,要可認定。
㈣綜上所述,被告所犯如附表二所示之施用毒品之犯行事證明
確,均應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分別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之施
用第一級毒品罪3次、同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
罪2 次。又被告分別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並進而施用,其持有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
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3 次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2次,5次行為間犯意個別,行為互殊,
應分論併罰。
㈡被告曾犯有如犯罪事實欄一所示之前科紀錄,此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按,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
後5 年內,故意分別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
,各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㈢茲審酌被告經過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後,仍不知戒除毒品
惡習,抗拒毒品之意志力薄弱,惟念及被告施用毒品之犯行
,在本質上仍屬自我戕害身心健康之行為,以及被告犯後尚
知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爰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宣告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 項前
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
、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淑妤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瑪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本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
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宜柔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7 日
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二:
┌──┬─────┬────┬─────┬─────────┬─────┬─────┐
│編號│施用時間 │施用地點│施用之毒品│證據方法 │所犯法條及│宣告刑 │
│ │ │ │種類及施用│ │罪名 │ │
│ │ │ │方式 │ │ │ │
├──┼─────┼────┼─────┼─────────┼─────┼─────┤
│一 │99年3月2日│臺南市成│以注射針筒│1.被告之自白; │毒品危害防│有期徒刑柒│
│ │下午3時許 │功路238 │注射之方式│2.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制條例第10│月 │
│ │ │巷60號住│,施用第一│ 檢察署99年3月3日│條第1項之 │ │
│ │ │處 │級毒品海洛│ 執行保護管束情況│施用第一級│ │
│ │ │ │因1次 │ 約談報告表1份; │毒品罪 │ │
│ │ │ │ │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
│ │ │ │ │ 檢察署受保護管束│ │ │
│ │ │ │ │ 人(被告)尿液檢│ │ │
│ │ │ │ │ 體監管紀錄表1份 │ │ │
│ │ │ │ │ (99年3月3日採尿│ │ │
│ │ │ │ │ )。 │ │ │
│ │ │ │ │4.臺灣檢驗科技股份│ │ │
│ │ │ │ │ 有限公司濫用藥物│ │ │
│ │ │ │ │ 尿液檢驗報告(以│ │ │
│ │ │ │ │ 酵素免疫分析法及│ │ │
│ │ │ │ │ 氣相層析質譜儀分│ │ │
│ │ │ │ │ 析法檢驗,結果呈│ │ │
│ │ │ │ │ 嗎啡陽性、可待因│ │ │
│ │ │ │ │ 陽性反應) │ │ │
├──┼─────┼────┼─────┼─────────┼─────┼─────┤
│二 │(一) │同上 │以注射針筒│1.被告之自白; │毒品危害防│有期徒刑柒│
│ │99年3月4日│ │注射之方式│2.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制條例第10│月 │
│ │上午9時許 │ │,施用第一│ 檢察署99年3月5日│條第1項之 │ │
│ │ │ │級毒品海洛│ 執行保護管束情況│施用第一級│ │
│ │ │ │因1次 │ 約談報告表1份; │毒品罪 │ │
│ ├─────┼────┼─────┤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二) │同上 │以燒烤鋁箔│ 檢察署受保護管束│毒品危害防│有期徒刑肆│
│ │99年3月4日│ │紙吸食煙霧│ 人(被告)尿液檢│制條例第10│月 │
│ │上午9時許 │ │之方式,施│ 體監管紀錄表1份 │條第2項之 │ │
│ │ │ │用第二級毒│ (99年3月5日採尿│施用第二級│ │
│ │ │ │品甲基安非│ )。 │毒品罪 │ │
│ │ │ │他命1次 │4.臺灣檢驗科技股份│ │ │
│ │ │ │ │ 有限公司濫用藥物│ │ │
│ │ │ │ │ 尿液檢驗報告1份 │ │ │
│ │ │ │ │ (以酵素免疫分析│ │ │
│ │ │ │ │ 法及氣相層析質譜│ │ │
│ │ │ │ │ 儀分析法檢驗,結│ │ │
│ │ │ │ │ 果呈甲基安非他命│ │ │
│ │ │ │ │ 陽性、嗎啡陽性、│ │ │
│ │ │ │ │ 可待因陽性反應)│ │ │
├──┼─────┼────┼─────┼─────────┼─────┼─────┤
│三 │(一) │同上 │以注射針筒│1.被告之自白; │毒品危害防│有期徒刑柒│
│ │99年3月17 │ │注射之方式│2.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制條例第10│月 │
│ │日晚上8時 │ │,施用第一│ 檢察署99年3月18 │條第1項之 │ │
│ │許 │ │級毒品海洛│ 日執行保護管束情│施用第一級│ │
│ │ │ │因1次 │ 況約談報告表1份 │毒品罪 │ │
│ ├─────┼────┼─────┤ ; ├─────┼─────┤
│ │(二) │同上 │以燒烤鋁箔│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毒品危害防│有期徒刑肆│
│ │99年3月17 │ │紙吸食煙霧│ 檢察署受保護管束│制條例第10│月 │
│ │日晚上8時 │ │之方式,施│ 人(被告)尿液檢│條第2項之 │ │
│ │許 │ │用第二級毒│ 體監管紀錄表1份 │施用第二級│ │
│ │ │ │品甲基安非│ (99年3月18日採 │毒品罪 │ │
│ │ │ │他命1次 │ 尿)。 │ │ │
│ │ │ │ │4.臺灣檢驗科技股份│ │ │
│ │ │ │ │ 有限公司濫用藥物│ │ │
│ │ │ │ │ 尿液檢驗報告1份 │ │ │
│ │ │ │ │ (以酵素免疫分析│ │ │
│ │ │ │ │ 法及氣相層析質譜│ │ │
│ │ │ │ │ 儀分析法檢驗,結│ │ │
│ │ │ │ │ 果呈甲基安非他命│ │ │
│ │ │ │ │ 陽性、嗎啡陽性、│ │ │
│ │ │ │ │ 可待因陽性反應)│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