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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091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24 日

法官黃瑪玲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1091號

公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毒偵字第1348號、第1349號、第1350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事實

一、甲○○有下列之前科:┌─┬─────┬─────┬─────┬──────┬───┬────┬────┐│編│案由 │判決字號 │判決法院 │宣告刑或定應│定執行│執行完畢│就本案有││號│ │ │ │執行刑 │刑 │日期 │無構成累││ │ │ │ │ │ │ │犯 │├─┼─────┼─────┼─────┼──────┼───┼────┼────┤│1 │麻醉藥品管│82訴831 │本院 │有期徒刑5年3│接續執│96年2月 │有 ││ │理 │ │ │月 │行 │19日 │ │├─┼─────┼─────┼─────┼──────┼───┤ │ ││2 │麻醉藥品管│86易1064 │本院 │有期徒刑5月 │接續執│ │ ││ │理條例 │ │ │ │行 │ │ │├─┼─────┼─────┼─────┼──────┼───┤ │ ││3 │麻醉藥品管│86上訴1598│臺灣高等法│有期徒刑4年 │應執行│ │ ││ │理條例 │ │院臺南分院│ │有期徒│ │ │├─┼─────┼─────┼─────┼──────┤刑4年3│ │ ││4 │麻醉藥品管│86易4738 │本院 │有期徒刑7月 │月(87│ │ ││ │理條例 │ │ │ │聲310 │ │ ││ │ │ │ │ │)(接│ │ ││ │ │ │ │ │續執行│ │ ││ │ │ │ │ │) │ │ │└─┴─────┴─────┴─────┴──────┴───┴────┴────┘

二、甲○○前於民國92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毒聲字第1650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復經本院以92年度毒聲字第2076號裁定送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因無繼續戒治之必要,經本院裁定停止戒治出監,並交付保護管束至93年11月29日期滿,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3年度戒毒偵字第270 號不起訴處分確定。詎甲○○仍不知悔改,於上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5 年內,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分別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如附表一所示)。其於上開受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5 年內,仍因有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即屬於「5 年內再犯」,顯見其再犯率甚高,原實施強制戒治,已無法收其實效。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       犯罪日期         │緩起訴處分字號│
    ├──┼────────────┼───────┤
    │ 一 │96年2月28日至96年3月27日│96毒偵1076    │
    ├──┼────────────┼───────┤
    │ 二 │97年1月29日             │97毒偵352     │
    ├──┼────────────┼───────┤
    │ 三 │97年2月13日             │97毒偵1107    │
    ├──┼────────────┼───────┤
    │ 四 │98年1月7日、98年1月9日  │98毒偵136、157│
    ├──┼────────────┼───────┤
    │ 五 │98年8月20日             │98毒偵1856    │
    └──┴────────────┴───────┘
三、甲○○仍不知悔改,於上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5 年內,分
    別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
    犯意,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地,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共計5 次。嗣甲○○因履行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案緩起訴處分附帶應履行必要命令,分別於99年
    3月3日、5 日、18日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室報
    到,經該署檢驗人員對其採尿送驗,結果分別呈現如附表二
    尿液檢驗結果所示之陽性反應,而分別知悉上情。
四、案經臺南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㈠訊之被告甲○○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並當庭表
    示認罪,而經本院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加以審理,則依據刑
    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同法第159條第2項之規定,不適用傳
    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合先敘明。
  ㈡按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5 年內再犯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依法追訴,同條例第23條
    第2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於93年11月29日強制戒治執行完畢
    後,又先後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分別為緩起訴處
    分確定(如附表一所示),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及上開處分書各1份附卷可稽。再按,被告於5年內曾經再犯
    ,縱其三犯本案施用毒品之時間,在初犯受強制戒治執行完
    畢釋放5 年以後,仍與「五年後再犯」之情形有別,且因已
    於「五年內再犯」,顯見其再犯率甚高,原實施觀察、勒戒
    或強制戒治,已無法收其實效,即應由檢察官逕行依法追訴
    (最高法院95年度台非字第104 號判決可資參照)。是被告
    前受強制戒治執行完畢之日距為本件犯行時雖相隔5 年以上
    ,然揆諸前揭說明,被告於上開受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5 年
    內,仍因有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為緩起訴處分,即屬於「5 年內再犯」,顯見被告之再犯
    率甚高,原實施強制戒治,已無法收其實效,而無5 年戒斷
    期之存在,本件施用毒品犯行自無再經觀察勒戒、強制戒治
    之必要,應由檢察官逕行起訴。是以,被告於觀察、勒戒執
    行完畢後5 年內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即應依法追訴
    、審理。
貳、實體事項:
  ㈠訊據被告甲○○對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施用毒品犯行均坦承不
    諱。
  ㈡按安非他命經口服投與後約70% 於24小時內自尿中排出,約
    90% 於96小時內自尿中排出,目前國內尿液中甲基安非他命
    之檢驗僅鑑定其是否呈陽性反應尚未定其含量,且甲基安非
    他命成分之檢出與其投與方式、投與量、個人體質、採尿時
    間與檢測儀器之精密度等諸多因素有關,僅憑尿液中呈安非
    他命陽性反應,並無法確實推算吸食時間距採集時間之長短
    ,惟依上述資料推斷,最長可能不會超過4 日,業經行政院
    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81年2 月8日 (81)藥檢壹字第001156
    號函述明綦詳。再按,海洛因經注射入人體後,約百分之80
    於24小時內自尿中排出,一般而言,尿液中能否驗出嗎啡陽
    性反應與其投與量、投與途徑、採尿時間、個人體質及檢驗
    方法之靈敏度有關,國外曾有文獻報導注射六毫克之海洛因
    鹽酸鹽,其代謝物嗎啡之平均可檢出時限約為26小時,業經
    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分別於81年9月8日以(81)藥
    檢壹字第8114885號函述明此旨綦詳。
  ㈢經查,被告所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犯行,分別經臺灣臺南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驗人員對其採尿送驗,檢驗結果分別呈現如附
    表二尿液檢驗結果所示之陽性反應,並各有如附表二證據方
    法欄所示之證據方法在卷可資佐證,核與被告自白相符,是
    被告之自白確實出於真實,可採為認定事實之基礎。揆諸前
    開說明,足認被告確有分別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地,施用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三次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二次之事
    實,要可認定。
  ㈣綜上所述,被告所犯如附表二所示之施用毒品之犯行事證明
    確,均應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分別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之施
    用第一級毒品罪3次、同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
    罪2 次。又被告分別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並進而施用,其持有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
    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3 次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2次,5次行為間犯意個別,行為互殊,
    應分論併罰。
  ㈡被告曾犯有如犯罪事實欄一所示之前科紀錄,此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按,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
    後5 年內,故意分別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
    ,各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㈢茲審酌被告經過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後,仍不知戒除毒品
    惡習,抗拒毒品之意志力薄弱,惟念及被告施用毒品之犯行
    ,在本質上仍屬自我戕害身心健康之行為,以及被告犯後尚
    知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爰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宣告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 項前
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
、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淑妤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瑪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本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
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宜柔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7    日
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二:
┌──┬─────┬────┬─────┬─────────┬─────┬─────┐
│編號│施用時間  │施用地點│施用之毒品│證據方法          │所犯法條及│宣告刑    │
│    │          │        │種類及施用│                  │罪名      │          │
│    │          │        │方式      │                  │          │          │
├──┼─────┼────┼─────┼─────────┼─────┼─────┤
│一  │99年3月2日│臺南市成│以注射針筒│1.被告之自白;    │毒品危害防│有期徒刑柒│
│    │下午3時許 │功路238 │注射之方式│2.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制條例第10│月        │
│    │          │巷60號住│,施用第一│  檢察署99年3月3日│條第1項之 │          │
│    │          │處      │級毒品海洛│  執行保護管束情況│施用第一級│          │
│    │          │        │因1次     │  約談報告表1份; │毒品罪    │          │
│    │          │        │          │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
│    │          │        │          │  檢察署受保護管束│          │          │
│    │          │        │          │  人(被告)尿液檢│          │          │
│    │          │        │          │  體監管紀錄表1份 │          │          │
│    │          │        │          │  (99年3月3日採尿│          │          │
│    │          │        │          │  )。            │          │          │
│    │          │        │          │4.臺灣檢驗科技股份│          │          │
│    │          │        │          │  有限公司濫用藥物│          │          │
│    │          │        │          │  尿液檢驗報告(以│          │          │
│    │          │        │          │  酵素免疫分析法及│          │          │
│    │          │        │          │  氣相層析質譜儀分│          │          │
│    │          │        │          │  析法檢驗,結果呈│          │          │
│    │          │        │          │  嗎啡陽性、可待因│          │          │
│    │          │        │          │  陽性反應)      │          │          │
├──┼─────┼────┼─────┼─────────┼─────┼─────┤
│二  │(一)      │同上    │以注射針筒│1.被告之自白;    │毒品危害防│有期徒刑柒│
│    │99年3月4日│        │注射之方式│2.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制條例第10│月        │
│    │上午9時許 │        │,施用第一│  檢察署99年3月5日│條第1項之 │          │
│    │          │        │級毒品海洛│  執行保護管束情況│施用第一級│          │
│    │          │        │因1次     │  約談報告表1份; │毒品罪    │          │
│    ├─────┼────┼─────┤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二)      │同上    │以燒烤鋁箔│  檢察署受保護管束│毒品危害防│有期徒刑肆│
│    │99年3月4日│        │紙吸食煙霧│  人(被告)尿液檢│制條例第10│月        │
│    │上午9時許 │        │之方式,施│  體監管紀錄表1份 │條第2項之 │          │
│    │          │        │用第二級毒│  (99年3月5日採尿│施用第二級│          │
│    │          │        │品甲基安非│  )。            │毒品罪    │          │
│    │          │        │他命1次   │4.臺灣檢驗科技股份│          │          │
│    │          │        │          │  有限公司濫用藥物│          │          │
│    │          │        │          │  尿液檢驗報告1份 │          │          │
│    │          │        │          │  (以酵素免疫分析│          │          │
│    │          │        │          │  法及氣相層析質譜│          │          │
│    │          │        │          │  儀分析法檢驗,結│          │          │
│    │          │        │          │  果呈甲基安非他命│          │          │
│    │          │        │          │  陽性、嗎啡陽性、│          │          │
│    │          │        │          │  可待因陽性反應)│          │          │
├──┼─────┼────┼─────┼─────────┼─────┼─────┤
│三  │(一)      │同上    │以注射針筒│1.被告之自白;    │毒品危害防│有期徒刑柒│
│    │99年3月17 │        │注射之方式│2.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制條例第10│月        │
│    │日晚上8時 │        │,施用第一│  檢察署99年3月18 │條第1項之 │          │
│    │許        │        │級毒品海洛│  日執行保護管束情│施用第一級│          │
│    │          │        │因1次     │  況約談報告表1份 │毒品罪    │          │
│    ├─────┼────┼─────┤  ;              ├─────┼─────┤
│    │(二)      │同上    │以燒烤鋁箔│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毒品危害防│有期徒刑肆│
│    │99年3月17 │        │紙吸食煙霧│  檢察署受保護管束│制條例第10│月        │
│    │日晚上8時 │        │之方式,施│  人(被告)尿液檢│條第2項之 │          │
│    │許        │        │用第二級毒│  體監管紀錄表1份 │施用第二級│          │
│    │          │        │品甲基安非│  (99年3月18日採 │毒品罪    │          │
│    │          │        │他命1次   │  尿)。          │          │          │
│    │          │        │          │4.臺灣檢驗科技股份│          │          │
│    │          │        │          │  有限公司濫用藥物│          │          │
│    │          │        │          │  尿液檢驗報告1份 │          │          │
│    │          │        │          │  (以酵素免疫分析│          │          │
│    │          │        │          │  法及氣相層析質譜│          │          │
│    │          │        │          │  儀分析法檢驗,結│          │          │
│    │          │        │          │  果呈甲基安非他命│          │          │
│    │          │        │          │  陽性、嗎啡陽性、│          │          │
│    │          │        │          │  可待因陽性反應)│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091號於民國 99 年 09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