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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仲訴字第1號

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蘇正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仲訴字第1號

上訴人
鴻華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鴻章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間因100年度仲

訴字第1號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140,224,557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121,27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正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心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仲訴字第1號於民國 100 年 11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