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保險字第16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保險字第1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銘陽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幸蓁間因100 年度保險字第16號給付保
險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 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