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04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04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朱惠萍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森源因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044號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0年11月1日所為第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有關請求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慰撫金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登報道歉
以回復名譽部分,為非因財產權起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以上共35,7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