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13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139號
- 原告
-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明興
一、原告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劉維昭即劉峰呈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0,14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5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7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