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8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87號
- 原告
- 謝春美
- 即上訴人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0年度
訴字第487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999,50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
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87號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0年度
訴字第487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999,50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
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