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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18號

請求撤銷和解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王國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18號

原告
呂阿玉
訴訟代理人
許世彣律師
上訴人
被告
煌昇機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永昆

以上上訴人與呂阿玉間因100年度訴字第518號請求撤銷和解契約

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0年11月2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769,911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7,7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國忠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敏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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