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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撤銷和解契約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22 日
  • 法官
    王國忠
  • 法定代理人
    林永昆

  • 上訴人
    呂阿玉
  • 被告
    煌昇機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18號原 告 呂阿玉 訴訟代理人 許世彣律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煌昇機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永昆 以上上訴人與呂阿玉間因100年度訴字第518號請求撤銷和解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0年11月2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769,911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7,7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國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書記官 黃敏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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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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