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18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18號
- 原告
- 呂阿玉
- 訴訟代理人
- 許世彣律師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煌昇機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永昆
以上上訴人與呂阿玉間因100年度訴字第518號請求撤銷和解契約
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0年11月2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769,911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7,7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