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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937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林雯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937號

上訴人
悠比亞生活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鴻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季樺、林怡萍、馮佳珮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7 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為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建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937號於民國 101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違約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