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吳政恒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蘇淑琴,因本院100年度重訴字第2號履行
契約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0年4月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000,0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2號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蘇淑琴,因本院100年度重訴字第2號履行
契約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0年4月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000,0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